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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表日期:2019-05-28 17:15:00 发布机构:政府办
索引号 620702001/2019-00074 发文字号 甘区政发〔2019〕77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19-05-28 17:15: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区属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78号)精神,

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创业,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19〕10号),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扩大就业容量。抢抓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政策机遇,加大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建设力度,发挥投资带动就业效应。持续推进传统服务业转型扩容升级,辐射带动更多人员就业创业。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发挥就业主渠道作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积极培育壮大新动能创造就业岗位。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和工业突破两大战略,坚持以打造智能终端产业园助推工业转型升级,巩固提升“双创”基地城市示范成果,大力实施就业创业“三大计划”,支持各类人才创业创新,催生培育新兴市场主体,带动更多劳动力高质量就业。积极发展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培育壮大更多就业新动能,释放创业带动就业效应。(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负责)

(三)着力推动产业流通增加就业岗位。依托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张掖智能终端产业科技城等重点园区,积极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延伸产业链条,不断增加就业容量。借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向西走出去”步伐,支持特色农产品、先进农业技术、农机装备以及水泥等过剩产能“走出去”,增强企业经营活力和盈利能力,帮助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联负责)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大力扶持各类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队伍等市场主体,引导支持劳务经纪人和劳务带头人在有条件的贫困村领办和创办劳务合作社,完善市场化运行体制,强化劳务对接,加强与域外用工企业的沟通联系,提高劳务输转组织化程度,帮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输转就业。动态监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培训需求、技能特点和就业情况等信息,因户因人精准落实技能扶贫和就业扶贫措施。(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五)因地制宜建好“扶贫车间”。统筹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在贫困村等方便贫困群众务工的地点兴办厂房式、居家式、合作社式等形式多样的“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创办“扶贫车间”。(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退役军人局负责)

二、持续优化就业创业环境促进就业

(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持之以恒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项扶持政策,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创新难、融资难、盈利难等突出问题。加快落实减税降费、降电价、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措施,为企业减负增效、维持正常运转提供保障。同时,努力为各类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调结构、开拓多元化市场等提供支持。(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

(七)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贯彻落实“十强双百”企业振兴计划,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投资乡村振兴、全域旅游发展等重点领域,不断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通过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负担,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努力降低企业成本。完善落实各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机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开展“银企互动”,加强融资支持。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公司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补短板重大项目。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联负责)

三、全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八)加大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加大企业人才支持力度,每年选派1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贴;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由财政给予补贴。(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

(九)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级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政府金融办负责)

四、积极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对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政策试点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要认真贯彻落实《张掖市个人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15〕176号),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贷款次数同步提高至国家政策标准,贷款期限延长至三年,贴息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

(十一)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平台功能。认真总结推广“双创示范”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创业孵化基地布局,完善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经年度考核合格,给予5-10万元资金补助。进一步加大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建申报力度,积极推动创业孵化基地晋等升级。充分发挥基地孵化功能,每年培育100个“80、90后”青年创业主体,培树25个农民工返乡创业典型。积极组织参加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导师评选、职业技能比赛等活动。(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全区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的单位,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补贴期限与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年,所需资金从各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五、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十三)加快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围绕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坚持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培训、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原则,充分发挥定点培训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大职业培训力度,逐步形成覆盖城乡、门类多样、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职业培训体系。(区人社局、区教育局负责)

(十四)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区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指导困难企业运用稳岗补贴资金,对转移到新岗位缺乏相应技能的职工,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等级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或技师培训等计划。(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

(十五)开展失业人员培训。各街道(社区)、乡镇(村社)、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工业园区,每月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进行摸底调查,依托职教中心和职业培训定点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培训意愿、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等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分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以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为重点,注重技能培训的实效性,培训合格后对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每人给予600-1500元的补贴。并对有创业意愿且已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对符合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每人给予500-1900元的补贴。充分发挥家政服务业职业培训示范基地作用,每年培训900人,合格率达90%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5%以上。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十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取得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岗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积极支持高层次技能人才带徒传技、技能攻关和技术创新,对批准设立为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不满1年劳动合同并开展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对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企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

(十七)实施10万农民工技能大培训。以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农村新生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农民工和返乡农民工为重点,紧扣产业发展和贫困劳动力就业需求,采取“送培下乡”“送培入企”等方式,分类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从2018年起,每年对1万名左右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推动劳务输出由劳力型向技能型转变,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培养储备实用人才。加强培训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用工单位的对接沟通,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提升转移就业成功率。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

六、着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援助

(十八)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登记就业服务。失业人员可在所在社区申请后,到区就业服务大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政策扶持。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所在社区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国家就业援助。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力争2020年,全面建成“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市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比例达到95%以上。(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

(十九)及时落实失业保险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社局、区医保局负责)

(二十)做好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兜底性保障。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和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退役军人局负责)

七、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和预警

(二十一)强化失业动态监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进行全面摸排,锁定受贸易摩擦影响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相关从业群体,建立工作台账,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做到全面精准动态监测。不断优化调整监测企业样本,重点监测企业用工异常、岗位流失和职工下岗失业等情况,确保对规模性失业情况做到早监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同时,密切监测我区劳务输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岗位和用工变化,及时掌握输转人员失业返乡情况,及时通报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负责)

(二十二)健全预警机制。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健全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出现规模性失业风险时,按规定做好相应预防处置工作,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区人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八、靠实工作责任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由区人社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四)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深入企业宣讲促进就业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二十五)引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要积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与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念,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工作合力。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