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甘州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620702070/2026-0008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1-12 15:25:00 | 是否有效 | 是 |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甘州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
现将《甘州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2日
甘州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加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等政策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区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村医”)规范化管理,健全科学精准的考核评价机制,充分激发队伍活力,结合我区基层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纳入甘州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与乡镇卫生院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在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村卫生室专职从事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及相关工作的大学生乡村医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适用本实施细则考核:1.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聘用的;2.正在参加规范化培训且全脱产学习的(培训期间考核按培训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结果纳入年度考核);3.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4.存在收受贿赂、虚假套取医保/公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5.年度内被有效投诉5次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章 考核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考核内容、评分标准、操作流程、结果等次及绩效薪酬核算发放等信息,须通过公示公开,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纪检部门及社会监督。考核全过程留存书面记录、影像资料,确保可追溯。
绩效挂钩原则:建立“基础薪酬保基本、绩效薪酬凭实绩”的分配机制,绩效薪酬发放与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坚决打破“平均主义”,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动态监管原则:依托甘肃省基层卫生管理平台、基层卫生管理系统、紧密型医共体信息平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信息平台等信息化工具,实时记录大学生村医服务数据;乡镇卫生院每月开展现场核查,区卫生健康局每季度进行随机抽查,实现“线上数据+线下核查”双重动态监管。
注重实效与激励成长并重原则:考核聚焦基本医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医防融合等核心职责履行情况,同时将业务学习、技能提升、创新服务、群众满意度等纳入评价范畴,既考“实绩”也看“潜力”,以考核推动服务能力提升,助力大学生村医职业发展。
第三章 考核主体与职责
(一)乡镇卫生院:日常考核主体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质控科、公卫科负责人及骨干医师为成员的考核工作组,具体职责包括:
1.每月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对照评分表逐项核查工作完成情况,现场反馈问题并指导整改;
2.建立大学生村医考核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详实记录出勤情况、服务数据、群众反馈、培训考核结果等信息;
3.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初评,结合日常考核平均分及年度工作表现形成初评意见,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二)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年度考核主体
1.成立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考核小组,具体职责包括:
1.制定完善考核标准及操作细则,组织开展考核业务培训;
2.对乡镇卫生院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审定,必要时开展实地抽查核实;
3.统筹考核结果运用,审核绩效薪酬发放方案、评优晋升推荐名单等;
4.受理考核异议申请,组织复核并作出最终结论。
第四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两项考核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最终得分=日常考核年度平均分×60%+年度考核现场评分×40%。
(一)日常考核(满分100分)
由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组每月考核评分,年度平均分=全年12次考核得分总和÷考核次数(不足12次的按实际考核次数计算)。
1.岗位职责履行情况(40分)
基本医疗服务(15分):按照《甘肃省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执业医师法》等工作要求,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每月门诊日志记录完整率达100%;处方书写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合格率≥98%,每发现1份不规范处方扣2分,扣完为止;严格执行转诊标准,转诊记录完整,无截留重症患者或随意转诊情况,发现1例扣5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分):对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更新率达到上级要求,每低于标准1个百分点扣1分;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率、规范管理率达标,单项不达标扣2分;疫苗接种规范率达100%,冷链记录完整,发现问题扣3分。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8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65%,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75%,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签约居民满意度≥85%,未达标扣2分。
卫生应急与健康宣教(5分):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宣教活动(含讲座、宣传册发放、新媒体推送等),留存活动记录及影像资料,缺1次扣2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及时,未按要求参与处置扣3分。
2.工作纪律执行情况(20分)
考勤纪律(5分):实行“每日签到+乡镇卫生院随机查岗”制度,每月无故缺勤1次扣3分,迟到/早退1次扣1分,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按缺勤1次处理;请销假手续不规范的,1次扣2分;无故缺岗超过3天的,本项按0分计。
廉洁行医纪律(5分):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无乱收费、分解收费情况,发现1例扣3分;严禁私自售卖药品、收受“红包”,发现1次本项按0分计,并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工作协作纪律(10分):根据《甘州区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乡村一体化管理各项规定,对违反乡村一体化管理规定的情形,予以扣5分处理;按时参加乡镇卫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会议,无故缺席1次扣3分,培训考核不合格的,1次扣2分,月累计2次不合格本项按0分计。
3.服务质量达标情况(20分)
诊疗质量(8分):无医疗差错事故,出现一般医疗差错(未造成不良后果)扣4分;出现较严重医疗差错(造成轻微不良后果)扣6分;发生医疗事故的,本项按0分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公卫服务质量(6分):公共卫生服务数据真实准确,档案填写规范,每发现1处虚假数据或不规范档案扣2分;服务指标未达到上级要求的,1项扣3分。
药品与器械管理(6分):严格执行《甘肃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药品采购渠道合规,验收记录完整,发现1次违规采购扣2分;药品储存符合要求,过期药品未及时清理的,1次扣2分;医疗器械定期维护,使用记录完整,违规使用扣2分。
4.群众满意度评价(20分)
乡镇卫生院每月随机抽取10-20名服务对象,通过入户走访、电话随访、现场问卷等方式开展满意度调查:
满意度≥85%的,得20分;
满意度75%—84%的,得15分;
满意度65%—74%的,得10分;
满意度55%—64%的,得5分;
满意度<55%的,得0分。
(二)年度考核(满分100分)
由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组织实施,每年12月集中开展,采取“个人自评+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
1.执业能力(40分)
基本医疗诊疗能力(20分):通过理论测试(10分)、技能操作(10分)考核,内容涵盖常见疾病诊断、急诊急救(如心肺复苏)、合理用药等,合格(60分及以上)得满分,不合格不得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20分):通过现场核查服务档案、随机提问等方式考核,重点检查家庭医生签约履约、慢性病健康管理、重点人群服务规范度,完全符合要求得满分,存在1项不规范扣2分,扣完为止。
2.工作实绩(40分)
服务群众人次(20分):以年度村卫生室诊疗人次、公卫服务人次之和为依据,参照本乡镇村卫生室平均服务人次:
达到或超过均值得20分;
低于均值10%—20%的,得15分;
低于均值21%—40%的,得10分;
低于均值41%及以上的,得5分。
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率(20分):以区、乡两级下达的年度任务为基准,重点考核3项核心指标(指标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时调整);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65%,结核病患者管理率≥90%,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80%(8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达标率≥65%(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管理服务率≥65%,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管理率≥90%(7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
3.综合评价(20分)
乡镇卫生院评价(12分):从履职态度(3分)、工作责任心(3分)、团队协作(3分)、服务质量(3分)四个方面打分,由考核工作组集体评议后平均赋分。
卫生健康部门评价(8分):结合年度督导检查结果(4分)、群众投诉举报核查情况(2分)、先进事迹表彰情况(2分)赋分:督导无问题、无有效投诉得4分,每发现1项问题扣1分;无有效投诉得2分,有1次有效投诉扣1分,2次及以上扣2分;年度内获得区及以上表彰的加2分,无表彰不扣分。
第五章 考核流程
(一)日常考核流程
每月25—30日,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组对照评分表开展现场考核,大学生村医现场签字确认考核结果;
次月5日前,考核结果在乡镇卫生院公示栏及村卫生室公告墙公示,公示期3天;
公示无异议后,考核结果存入个人考核档案;有异议的,大学生村医可在公示期内向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工作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结果。
(二)年度考核流程
个人自评(12月10日前):大学生村医对照本实施细则填写《大学生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自评表》,撰写年度工作总结,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如培训证书、表彰文件等)报送乡镇卫生院。
乡镇初评(12月15日前):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考核结果、个人自评材料开展初评,形成初评意见及得分,经院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卫生健康局。
区级审定(12月25日前):区考核领导小组对初评材料进行审核,随机抽取30%的大学生村医开展现场复核,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结果公示(12月26—28日):考核结果在甘州区卫生健康局、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公示,公示期3天;
结果反馈(12月31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区卫生健康局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至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送达大学生村医本人,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上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考核结果与应用
(一)考核等次划分
优秀:年度考核最终得分≥90分,且日常考核年度平均分≥85分,无任何违规违纪情形。
合格:年度考核最终得分60—89分,且日常考核年度平均分≥60分,无直接认定不合格情形。
不合格:年度考核最终得分<60分,且日常考核年度平均分<60分,或存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直接认定不合格”情形。
(二)考核结果与所在卫生院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挂钩
大学生乡村医生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卫生院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体系,实行等次对应、联动认定:
1.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在卫生院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年度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对应认定为卫生院事业干部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等次,正常享受相关考核待遇;
3.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大学生乡村医生,其卫生院事业单位干部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按事业单位干部考核相关规定落实后续管理措施。
(三)结果核心应用
1.绩效薪酬兑现
大学生村医薪酬由“基础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基础薪酬按事业单位相关标准足额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考核优秀:绩效薪酬全额发放,并在年度收支结余绩效中给予相应奖励;
考核合格:绩效薪酬全额发放;
考核不合格:扣发全部绩效薪酬。
大学生村医开展基本医疗、中医药服务等获得的收入,扣除成本后纳入村卫生室绩效总额,与考核结果联动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乡镇卫生院制定。入编后不再享受乡村医生省级定额补助。
2.评优晋升与培养
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参评“甘州区优秀乡村医生”“卫生工作先进个人”等区级及以上荣誉,优先安排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培训、进修学习;连续2年考核优秀的,在职称评定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年度考核合格的,纳入常态化培养计划,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加外出进修培训。
3.聘用合同管理
入编大学生乡村医生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在合同约定的村卫生室(所)工作,不得随意变更执业地点。首次考核不合格,由乡镇卫生院院长组织约谈,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3个月)及帮扶责任人(由乡镇卫生院骨干医师担任);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启动解除聘用合同程序,尚在合同约定服务期内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存在“未达到6年最低服务期(不含规范化培训时间)”“3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情形的,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乡镇卫生院按同期同类临聘人员标准重新核发工资收入待遇,资金来源从退还工资中支出。
4.相关费用清退
因考核不合格被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按以下标准清退相关费用,费用清退完毕后,方可办理档案转移、执业证书注销等手续:全额退还入编后享受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待遇中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不含个人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退还规范化培训期间政府投入的培训费、生活补助等费用;属于订单定向培养或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补偿的,按“每少服务1年退还1/6相关费用”的标准清退(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第七章组 织实施与工作要求
(一)规范考核实施
各乡镇卫生院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标准开展考核,严禁擅自简化程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考核过程中形成的评分表、公示记录、约谈通知书等材料,须及时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核查。
(二)强化监督问责
区考核小组每年度对乡镇卫生院考核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存在考核流于形式、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单位,约谈院长及相关责任人;对违规操作的工作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注重总结提升
每年考核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形成考核工作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结合上级政策调整及基层卫生工作发展需求,动态优化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及操作流程,不断提升考核工作的科学性、精准性。
第八章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甘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大学生乡村医生日常考核评分表》和《大学生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自评表》由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制定印发;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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