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甘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620702067/2026-00075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5-29 15:36:44 | 是否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
为加强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监督管理,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甘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甘州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监督管理,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全资或控股的村集体公司的财产管理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以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开展监督检查。
(二)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根本依据,全面、客观、公正评价财产管理情况,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三)注重实效原则。聚焦突出问题,强化问题整改与成果运用,推动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第四条 建立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乡镇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办事处)各负其责、协同联动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和成果互认,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监督检查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财产监督指导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监督工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制度规范。
(二)组织对乡镇(火车站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与检查。
(三)负责“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运行指导和数据监测,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非现场监督。
(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年度计划,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
(五)受理并依法核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相关举报投诉,督办重大问题整改。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涉农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级财政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导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
第七条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一)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其他公共资金的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二)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对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中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突出问题,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调查。
(三)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火车站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和日常监督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上级部署的各项监督检查任务,统筹推进辖区内农村集体财产监管工作。
(二)指导并监督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财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村级大额资产处置、资源发包租赁、投资项目建设等涉及集体财产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前置审核。
(四)每年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1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五)督促指导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各级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期整改落实。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监督检查应当全面覆盖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关键环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制度健全性。检查财产管理、财务公开、民主决策、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二)财产管理规范性
1.资金管理。检查收支合规性、现金管理、账户管理、债权债务真实性等。
2.资产管理。检查资产登记、台账管理、使用效益、处置程序合规性及账实相符情况。
3.资源管理。检查资源登记、承包租赁程序合规性、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收益收缴情况。
(三)财务信息真实性。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决策程序合规性。检查“四议两公开”等民主决策程序在重大财产事项中的执行情况。
(五)财务公开及时性。检查财务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是否符合规定,成员监督渠道是否畅通。
(六)财政资金效益性。检查各级财政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七)以往问题整改情况。检查对各级各类监督检查、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可结合运用:
(一)日常在线监控。依托“甘肃省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对资金流水、合同期限、资产变动、预警信息等进行实时监测。
(二)全面检查。乡镇(火车站街道)每年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每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三)年度审计。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计;各乡镇(火车站街道)每年抽取50%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集体公司进行审计,区级及以上部门审计的村当年可不列入审计范围。
(四)专项审计。各相关部门针对高风险领域、重点项目、突出问题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重点审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时间和人员。
(二)实施检查。通过查阅资料、核对账目、实地盘点、访谈询问等方法收集相关资料。
(三)形成意见。检查结束后,应就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单位充分沟通,形成检查意见。
(四)情况反馈。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与整改
第十二条建立监督检查结果“清单管理、闭环整改”工作机制:
(一)问题交办。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明确问题事实、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二)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三)抽查核查。检查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整改不力的,督办问责。
第十三条 强化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运用:
(一)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乡镇(火车站街道)履行监管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三)总结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为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优化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模式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各监督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绝、拖延、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或设置障碍干扰监督检查的。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
(三)因管理失职、渎职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资金挪用、资源破坏、财务会计档案遗失的。
(四)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隐瞒、歪曲、捏造检查事实,或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三)利用监督检查职权谋取私利或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检查工作信息或举报人相关情况的。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中共甘州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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