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部门文件

甘州区林业和草原局退耕还林补助政策信息公开清单

发表日期:2025-10-15 10:39:12 发布机构:林业和草原局
索引号 620702068/2025-0004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10-15 10:39:12 是否有效

一、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1.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600元,其中:现金补助1200元,种苗造林费400元(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补助分三次安排:每亩第一年900元(含种苗造林费4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2、延长期补助。为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2014 年开始实施的第二轮退耕还林还草现金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 资金,延长补助期限,继续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年限和标 准是:退耕还林现金补助期限延长 5 年,补助标准为每亩 500元,每年每亩 100 元。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现金补助原则上发放给原土地承包权人,流转耕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按合同约定发放。现金补助政策已经到期的,2022 年一次性补齐应发放补助。补助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确认的县级验收结果发放,并与管护责任挂钩。

3.除国家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配套相关工作经费,确保工程建设正常开展。

办理程序

新一轮资金现金补助按“先验收、再公示、后兑付”的程序,退耕还林还草后,县级林业部门应在国家计划下达的第一年、第三年、第五年,按照《新一轮退耕地还林检查验收办法》《退耕还草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开展县级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在村级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兑付给退耕农户。县级自查不合格的面积要暂缓兑付,待补植补造并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兑付。

(三)其他相关政策

1.退耕还林所需种苗,应以政府集中采购为主,退耕还林户自行育苗、自行采购为辅的方式,其中政府采购可采用招标、议标、协议供货等方式,具体由工程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决定。优先使用本地苗木,所用种苗必须具备林业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检疫证。

2.新一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进度及质量、资金管理及使用、项目效益、群众满意度等。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州对县市区自评情况进行复审,形成年度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等有关部门。省级有关部门配合财政部开展全省新一轮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资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一经查实,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管部门:区林业和草原局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未配对的括号或引号!1772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二、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抚育政策补助

为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2018年中央财政林业政策发展资金中安排森林抚育和森林生态效益两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

(一)补助标准

将上一轮补助到期(2002年以前)的退耕地还生态林面积281.87万亩纳入补助范围,每亩补助20元。

按照《退耕还林条例》中“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要求,补助对象为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的退耕及其经营管护者。

)补助对象

按照《退耕还林条例》中“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要求,补助对象为实施前一轮退耕还林的退耕及其经营管护者。

对承担退耕地还生态林的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主要用于补助对象开展抚育采伐、补植、退化林修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割灌除草、修枝、浇水、施肥、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活动补助。在森林抚育补助中,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但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市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兑付程序

1.依据上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档案,调查核实本县、市、区到村、到户的前一轮退耕地还生态林的地块、面积、工程建设年度等基本情况

2.公益林区划界定(落界)已区划为公益林且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的地块、面积,不得重新享受政策补助

3.根据上述调查核实的基本信息,明确这次纳入公益林前一轮退耕地还生态林地块和面积,并建立详细档案,提出兑付计划。同时一并确定前一轮补助到期退耕地还生态林进行森林抚育的地块和面积,并建立详细档案,提出兑付计划。

4.在按以上主要程序规定完成基本信息核实,并提出两项资金兑付计划后,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支出的规定,及时兑付使用两项资金。

主管部门:区林业和草原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政策级次:中央级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