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民政局 甘州区财政局 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20702008/2025-00037 | 发文字号 | 甘区民发〔2025〕83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16:31:55 | 是否有效 | 是 |
甘州区民政局甘州区财政局
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
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好地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民发〔2025〕13号)、《张掖市民政局 张掖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张民发〔2025〕1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聚焦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政策和资源衔接整合,有效满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集中照护服务需求,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对象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失能老年人是指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高龄老年人是指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照护范围,参照本方案执行。
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三、保障标准
按照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和补助标准。
(一)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
(二)集中照护服务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政策衔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纳入服务类社会救助清单,统筹做好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养老服务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资源错配和重复浪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在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四、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要协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向民政部门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符合照护条件的老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
(二)资格审查。区民政局收到申请和评估意见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能力评估。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区民政局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为0-29分为完全失能、30-45分为重度失能、46-65分为中度失能。
(四)补助审核。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或其代理人向区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由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审核。
(五)补助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六)动态调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组织开展评估,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区民政局在及时作出停发决定并停发补助金的同时,应当告知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渐退期内的老年人,补助金应当继续发放至渐退期结束。
五、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应满足《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二)服务保障。养老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强化服务规范,不得采取分灶吃饭、分区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同时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得降低特困供养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信息公开。养老机构应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和服务情况及时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由系统推送至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区民政局要主动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选择适合的养老机构。
(四)绩效补贴。区民政局将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对象人数、对象满意度等。区民政局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总额不得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六、资金监管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资金来源是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分账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交的资金申请,足额安排资金,并及时拨付。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资金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国家和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服务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民政、财政部门要履行牵头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协助工作,区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要做好资格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等工作。
(二)全面摸底审查。区民政局要严格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辖区内60岁以上纳入低保范围内的失能老年人组织开展摸底工作,依据家庭情况、评定标准,做到认定对象准确、评定标准合理。确保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生活环境有改善,生活质量有保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建立人员台账,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行业组织等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上报。
《甘州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区民发〔2024〕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申请审批表
2.《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甘州区民政局 甘州区财政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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