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山湖乡>其他法定信息

张掖市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评定办法

发表日期:2024-01-24 09:34:11 发布机构: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索引号 /2024-0006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1-24 09:34:11 是否有效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依据《甘肃省工程系列职称评价条件标准》(甘人社通〔2023〕310号),为构建导向鲜明、精准科学、客观公正的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市场和用人单位认可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一大批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人才评定市内有效职称资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专业技术和高 技能人才职称评定工作的政策引导,为企业人才提供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促进企业各类人才健康成长。

(二)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三)坚持科学评价。尊重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对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进行科学、客观、公正评价,让各类人才的自身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四)坚持以用为本。打破职业技能评价与职称评定的界限, 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实用型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二章评定范围

第三条凡在市内各类企业专职或兼职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均可申报评定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

第四条除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外,其他系列(专业)均可申报评定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分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和副高级)三个层级。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五条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定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

格不受论文、外语、计算机等限制,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资格:

(一)初级职称资格。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直接认定市内有效初级职称资格。

(二)中级职称资格。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或取得全省有效初级职称资格满2年以上;并取得企业人才市内有效初级职称资格满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直接认定市内有效中级职称资格。

(三)副高级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

1.基本条件: 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资格满4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资格满4年以上;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资格满4年以上;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资格满3年以上;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可申报市内有效副高级职称资格。

2.业绩条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2项;

(2)参与完成大、中型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小型工程项目2项;

(3)在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或在市级及以上专业竞赛、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

(4)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标兵、技术能手、劳动模范或工匠等荣誉称号;

(5)获县区级表彰2次;或获乡科级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3次;或参与完成县区级课题项目2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6)本人被列为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或保护人;

(7)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累计新增上缴税30万元;或近3年累计吸纳就业3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8)以“师带徒”形式培养5人以上,且至少有2人被县区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授予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第六条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资格实行职业资格与职称资格贯通制度,达到下列条件可评定相应层级职称资格:

(一)初级职称资格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1年,经单位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由主管部门直接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资格。

(二)中级职称资格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经单位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中级职称资格。

(三)副高级职称资格

1.基本条件。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定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资格。

2.业绩条件。达到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的业绩条件之一

第七条凡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评定副高级职称资格。

(一)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专利奖或市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励一、二等奖1次;或获市级科技进步、技术发明等奖励三等奖2次;或获县区级科技进步、技术推广等奖励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

(二)作为前2名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 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

(三)本人或本人指导的技能人才获国家技能大赛前6名,或获省级技能大赛前3名;

(四)本人领办、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五)本人领办、创办的企业被确定为省、市级创业典型、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示范基地或省级劳务品牌;

(六)本人领办、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省、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八条凡在企业科技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满3年以上,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

(一)本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市厅级科技奖励1次;或作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包括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驻地高监,或前3名)完成市厅级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二)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基础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1项,得到实施;

(三)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账20万元或3年内多个技术项目转让交易额累计到50万元;

(四)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牌获得者,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或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或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获得者,或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五)领办、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国家级劳务品牌;

(六)本人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

(七)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负责人,近3年年均新增上缴税100万元;或近3年吸纳就业100人以上,未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申报评定

第九条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按如下程序申报评定:

(一)个人申报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在企业进行申报。

(二)组织审核经审核公示后,企业提出推荐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报县区或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评审确定。中、初级职称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评定,副高级职称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正高级职称资格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复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

第十条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所在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上报的,可由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直接报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特殊人才不受时间限制,随时申报评定。取得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颁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的《张掖市企业人才市内有效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每年可申报评定全省有效或市内有效职称资格,但同一年度只可选择一个评审委员会进行申报,不得同时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评定职称资格的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其专业工作年限和在岗情况,由主管部门通过信息比对等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失信惩戒

(一)对以虚假身份申报职称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及企业,一经发现,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取得的职称资格, 一经查实, 一律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评定职称资格。

(二)被列入失信企业或欠薪“黑名单”的企业法人和法院公布的失信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资格。

(三)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及其以上间”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第五章待遇管理

第十五条取得市内有效高级职称资格的企业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优先推荐申报设立省、市、县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三)优先推荐评定全省有效职称资格、市拔尖人才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优先参与有关项目和获得资金支持,参加技术培训、 讲座、交流、进修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活动,或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五)优先与企事业单位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第十六条凡取得市内有效职称资格的企业人才,企业须及时聘任并为其兑现薪酬待遇。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的宏观指导,牵头成立企业人才市内有效正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市工信、住建、水务、交通、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组建企业人才市内有效副高级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建立企业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企业人才的日常管理、监督使用、待遇落实等工作。

第七章

第十九条对各类企业专业技术和高技能人才,在职称层级台阶上,要尽量实现逐级晋升。对少数总专业年限符合要求,每缺一个层级台阶增加1年总专业年限,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张掖市企业有效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张人社通〔2018〕3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