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南街街道>社会保险

转发《单位缓缴社保费期满后,因破产、解散导致员工失业,劳动者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

发表日期:2023-09-13 10:55:00 发布机构:南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7/2023-0001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南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9-13 10:55:00 是否有效

问:单位缓缴社保费期满后,因破产、解散导致员工失业,劳动者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因此,无论是在缓缴期限内还是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缴费部分。
由于单位破产、结算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只要劳动者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即使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也可于今年申领失业补助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