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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答

发表日期:2023-05-11 14:30:00 发布机构:龙渠乡
索引号 620702064/2023-00047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龙渠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5-11 14:30:00 是否有效

一、乡村振兴期间还有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吗?

答:政策一直在继续。现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主要是哪些?

答: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三、农村危房改造怎么申请?

答: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中住房安全未保障的,可由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各县(市、区)制定了具体申报程序的以各地为准。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具体是多少?

答: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省、市对县补助资金测算标准为:农村低收入群体2.5万元/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2万元/户。以上资金标准仅为资金下达测算标准,具体到户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区)在任务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结合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等具体确定分类分档标准。

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拨付渠道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通过农户“一卡通”支付。统建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可在征得农户同意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将补助资金转拨给施工单位。

六、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式主要是什么?

答:农村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盲目拔高标准加重农户负担。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农户,可以结合实际采取政府统一组织施工队伍,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七、农村危房改造D级新建房屋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1.D级新建户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选址符合“三避让”原则(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满足基本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

2.新建住房应当选择住建部门推荐符合要求的设计图和施工图或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进行施工图设计。若户主本人对方案图或者施工图需要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建筑、结构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深化设计或者修改,确保设计满足国家及省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新建住房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6米跨度及以上的,达到上述条件之一的,都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八、农村危房改造可以随便找人帮忙修建吗?

答:不能。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受村民委托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要对其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建房户与承揽人(建筑工匠)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并明确住房竣工验收后的保修期限和责任。承揽人为施工单位的,应当执行国家住宅建筑保修期限的相关规定。

九、农村修房子对建筑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农房的修建必须选用合格建筑材料,老百姓不清楚的,可以请承揽人(建筑工匠)协助选择,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

十、农村房屋质量安全有哪些要求?

答:农户是其房屋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应当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资金筹措、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农村危房改造必须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

十一、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是否需要验收?

答:要验收。农村住房建设竣工后,建房户应当会同建设承揽人根据竣工质量验收办法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质量验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图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的基础上,对农村住房的实体质量进行查验,形成验收结论。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应当将建房资料在30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