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620702075/2026-00006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梁家墩镇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1-22 16:40:26 | 是否有效 |
甘农田发〔2025〕12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兰州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省农垦集团公司:
《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甘农发规〔2024〕4号)自印发实施以来,在规范参建单位行为、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维护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规范评价程序,完善评价标准,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农田项目建设,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
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监管,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由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及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开展的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省内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盐碱耕地综合治理利用等项目类型。
本办法所称参建单位,是指在省内参与农田建设项目活动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参建单位在参与农田项目建设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评定、运用等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底数精准、科学评价、动态监管的要求,实行“一合同一评价”,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
第五条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评价周期。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本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信用评价工作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定期汇总、公示评价结果。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工作,对所辖县(市、区)评价结果进行最终审定、汇总与公示,将审定为D级的参建单位及时上报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参建单位基础材料审核、资格条件确认、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处理和初步评价,将初步评价为D级的参建单位及时上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用信息是指可识别、分析和判断参建单位基本信用情况的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以及应当具有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基础信用信息用于确认参建单位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参建单位在农田项目建设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农田项目建设技术标准,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在成果质量、从业行为、服务态度等方面有不良行为,受到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包括:各级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社、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等文书;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信用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农田建设项目招标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信息采集与记录。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集已中标参建单位的基础信用信息;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和《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表》,记录参建单位的不良信用信息,并自记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参建单位出具《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进行反馈。
(三)异议处理。参建单位对不良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良信用行为初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确有特殊情况的,可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含延期提交的证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驳回并说明理由。
(四)初步评价。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基础信用信息和经确认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初步评价,结果报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五)审定与公示。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公示,并报送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九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参建单位获得的信用评价分值为评价依据。
信用评价分=基础信用信息分(100分)-不良信用信息分之和。
基础信用信息分:符合资格条件的参建单位填写完成《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基础信用信息表》,获得基础信用信息分100分。
不良信用信息分之和:1个评价周期内,参建单位1个合同不良信用信息的累计扣分。
第十条A、B、C信用等级对应的信用评价分值(X)范围和D级评定标准如下:
A级:90分≤X≤100分;
B级:75分≤X<90分;
C级:X<75分。
D级:参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农田项目建设技术标准,或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D级。具体标准见《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表》。
第十一条参建单位有多个合同的,其信用评价结果按其合同的最低信用等级确定。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指导参建单位开展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除外。
(一)对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参建单位在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信用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经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其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修复,修复后不再扣分,相关事实及修复记录纳入信用档案进行管理。
(二)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参建单位在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于公示期满1年时,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作出信用承诺。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实相关情况,按程序办理信用修复,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农田项目建设管理中予以公示,并报送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参考使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依法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管理和招标投标的参考依据,建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守法的参建单位,并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的,为诚信守法类参建单位。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为轻微失信类参建单位,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按期完成整改后依法采取免罚、轻罚措施。
(三)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为一般失信类参建单位,适度增加检查频次。
信用评价为A、B、C等级的有效期限,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年。
(四)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为严重失信类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取消其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参加新建农田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标准见《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24年11月15日印发的《甘肃省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甘农发规〔202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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