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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6-04-27 16:22 编辑录入: 甘州区科学技术局审核 来源:

为进一步完善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高效实施级科技计划,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州区实际局修订了《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5月7日18:00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区科技局。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政府办公楼主楼四楼405室

黄  0936-8210089 

电子邮箱:1151512329@qq.com

附  件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甘州区科学技术局

2026年4月27日


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省、区强科技行动部署,规范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绩效,依据《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张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平台、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的科研条件改善、技术研究开发、成果应用推广、人才引进培育、服务体系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开放创新、需求牵引、市场导向、统筹协调、规范高效的原则;项目评审评估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等方式,由区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验收和专家咨询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网络化、信息化和规范化。涉密的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条 项目责任方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或咨询专家等。

(一)区科技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协调

(二)项目推荐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区级行政部门、张掖经开区经发局。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机构。其中,独立承担或联合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须依法依规设立、登记、注册。

(四)项目负责人是牵头组织实施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履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项目组成员中排名第一位。

(五)评审或咨询专家是指接受区科技局聘请,参与区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评价或咨询服务活动的相关专家。

条 项目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计划征集凝练科技任务(项目),制定立项评审方案,组建立项评审委员会,确定拟立项项目和科技资金预算安排建议;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

(三)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过程管理自主权,协调解决项目任务书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中(终)期绩效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报告等制度;

(五)组织开展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审核;

(二)择优推荐申报项目及配合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三)督促、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四)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所提交的项目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法人责任,并作为乙方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二)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与管理,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规定的任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自觉接受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

(三)接受甲方的监督,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绩效目标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或备案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四)负责按期提交科技报告,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结题验收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条 项目负责的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确保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按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配合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按规定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科技报告、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成果登记等准备工作,确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并推动对项目实施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增强科研伦理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从科研伦理道德;

(五)配合完成与项目相关的跟踪、审计、统计、监测等其他工作;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依据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守咨询论证对象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个人信息等,不得对外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三)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通过调研、论证、会商、广泛征集需求等方式,凝练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项目申报时限、渠道和组织实施方式,面向全社会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由多个单位合作申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具备通过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申报和推荐项目的条件;

(二)项目负责人应是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技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聘用科研人员,并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或者技术优势,科研诚信记录良好,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项目申请单位应是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等,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申请项目应当具有在科学、技术方面的创新性与可行性,预期或者已经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科学价值;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申请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项目申报限制要求

(一)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二)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和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累计不得超过2项,且区级科技计划中同类专项同期申请和承担项目只能为1项;

(三)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申报单位当年及上一年度不得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五)合作研发或联合申报的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未做明确约定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填写项目申请材料,按属地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向项目推荐单位申请推荐,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择优推荐,并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 项目受理。区科技局对项目申请材料就申报条件、申报限制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受理,作为预选项目进入评审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和论证。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条 专家评审可采取通讯评审、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形式。专家评审结果和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十条 区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参与项目评审(评估)以及相关咨询的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评审专家应优先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遴选,当库内相关领域专家数量不足时,可结合项目实际,从区内行业人才中补充选取。建立专家回避和信用管理制度,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区科技规划、产业政策及区域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技术方案的创新性、可行性;经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申报单位的技术力量、基础条件、财务状况、资金预算(绩效评估)安排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或咨询论证意见,形成立项方案提交立项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对确定拟立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经调查不属实的项目,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五章 管理与实施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任务书,区科技局应在任务书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务书审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区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后可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以及使用计划,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任务书所列各项主要内容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不得降低核心申报指标。项目实施起始时间一般按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

第二十项目实施过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按进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中期绩效评价。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中期,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内容,重点对中期评价节点约定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并综合计划任务执行、阶段性成果产出、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给出评价结论,形成科技报告,并在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区级科技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二)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总体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成果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及人才引育等相关情况。

(四)经济、社会指标完成情况。新增产值、新增利润及新增就业人数等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

第二十条 任务书变更。项目执行期内,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经区科技局同意后方可变更。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变更任务书:

(一)市场、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评审咨询专家进行论证后可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在原项目负责人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后1个月内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

(四)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任务书的。

    第二十任务书变更申请。项目任务书变更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变更申请应当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原因和理由,并附必要的印证资料。任务书变更申请最迟在任务书执行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逾期不予受理。项目组成员变更总人数不得超过原项目组总人数的1/3;同一项目任务书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因客观原因延长变更的,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因不可抗拒因素延长变更的,可根据实际适当延长时限

第二十条 任务书终止。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终止执行: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项目无法按计划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签订任务书、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项目资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现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欺骗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按期结题验收的;

三十条 项目终止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区科技局强制实施。对拟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终止原因、履职尽责情况、责任判定、处理建议等。

三十一条 任务书终止责任追究。对于任务书终止的项目,项目终止执行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就已开展工作、项目资金支出等情况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财政结余资金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项目资金应按程序退回财政,若发生项目资金挪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连续3年申报国家、省、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因不可抗原因造成任务书终止,但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继续申报项目资格。

第六章 结题验收

三十二结题验收时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通过区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交验收申请。在项目实施期间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指标且实施期过半的,可申请提前结题验收。结题验收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进行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期满前30日向区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任务书约定,应重点围绕项目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完成情况和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人才培养情况、知识产权布局运用情况、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情况、拟登记科技成果情况等。

第三十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技术报告;

(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附件。联合承担项目的,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材料的编制和报送。

第三十条 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由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组成,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须有1名财务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利益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确定的全部约束性指标,资金使用合理合规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财政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拒不配合验收的;

5.不符合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暂缓和整改。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验收结论。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如再次因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未通过结题验收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项目负责人连续3年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参与各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及结题验收等工作;

(二)核减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数量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6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相关科技成果评价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有关规定和办法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 涉及保密的项目,按照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四十条 充分发挥专家和企业家在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的咨询作用,提高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十一条 建立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机构、主要承担单位和责任人以及咨询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推进科研信用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衔接,实施联合奖惩,对存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其失信行为记入区科研信用记录,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十二条 实行项目绩效评估评价制度。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评价。根据评估评价结果优化项目管理,将监督、绩效评估评价和科研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和专家遴选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四十三条 项目的资金使用按照省、市、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四十条 区级各类科技专项计划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特色优势产业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设置,以当年下发的申报通知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按照省市县协同创新工作部署要求,建立统一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甘州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2〕3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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