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告知书
各用人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现就依法规范劳动用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要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工资支付应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拖欠或克扣。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对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执行法定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严格遵守关于女职工“四期”及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规定,严禁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工种和岗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等群体的平等就业权利。
四、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将面临罚款、加付赔偿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并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各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用工管理,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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