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聚焦甘州>通知公告

甘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2026年职工医疗保险一次性趸交政策调整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6-02-05 17:06 编辑录入: 甘州区医疗保障局审核 来源:

根据张医保发〔2026〕2号文件《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按每人每月15元筹资,原缴费方式不变。政策调整后,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新筹资费用单独建账,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分账管理。

(二)调整职工医保征缴有关政策。

1.对《张掖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张医保发[2019]97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进行调整。取消“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从退休次月开始,由用人单位按照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的6%缴费至25年,个人不缴费。缴费方式可选择一次性趸交或按月缴纳。”规定,具体调整如下:2026年3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规定最低缴费年限25年的,退休次月需一次性趸交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用人单位登记参保的,一次性趸交标准为: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6.5%×差额月数。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参保的,一次性趸交标准为:退休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6%×差额月数。一次性趸交的医保费划入统筹基金,不划个人账户。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未一次性趸交不足年限医保费的,在申请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前,需继续以医保在职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按照医保在职享受各项医保待遇。以用人单位登记参保的,以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费率为8.5%(6.5%+2%);以灵活就业人员登记参保的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6%。

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缴费基数。

不愿一次性趸交或不愿按新标准按月缴纳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解决医疗保障问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保,需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办理参保登记。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开始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