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的公告
甘州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文件精神,现对《甘州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如认为《甘州区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含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内容,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甘州区财政局。
欢迎各相关单位部门、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我区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张掖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全区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推动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和纠治“四风”,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增强预算透明度和调控力。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八条 党政机关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严格按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等事项外,一般不再追加预算。执行中部门提出新增临时性、应急性等当年增支事项,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从部门现有专项及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条 从严从紧安排“三公”经费,坚决取消无实质内容的因公出国(境)等活动,压缩公务接待数量和费用预算,严控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标准,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
第十一条健全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必须设置绩效目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支出,不得申请和安排预算。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落实政府会计改革任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undefined》等,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准确完整及时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动态调整分地区分领域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健全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全面落实公务卡制度,预算单位根据结算目录,对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可使用银行卡结算的费用,除按规定实行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依法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具体项目的名称、数量及金额,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
第十五条党政机关严格执行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进行公开招标;对集采目录以内未达到限额标准,且使用小额零星采购的,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其他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鼓励使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依托甘肃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施全生命周期云监管。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严格政府投资全流程监管,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清理规范在建项目,合理保障后续资金需求,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建而不用项目。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尽量通过网络等通讯手段办理相关业务,压减差旅费支出。从严控制人数、天数、路线、频率,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避免短时间内集中或轮番到一条线路、一个点上调研。实行督查检查年度计划管理,未经报备不得开展督查检查,计划外确需开展的应当一事一报。
第十九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选乘交通工具,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同航班同等舱位购买最低价格机票,乘火车出行的全部乘坐硬席或二等座。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差旅人员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在报销标准限额内,选择价格较低的宾馆;差旅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
第二十条科学制定、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坚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团组出访,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从严控制县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已离开原工作单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第二十一条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控出国培训规模,择优选派培训对象,严禁安排与业务不符、与拟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专长不符的培训,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实效。
第二十二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三条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严禁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市、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总体统筹,实行分类管理、对口接待。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用车的按照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公务接待一律不安排宴请,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1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150元/人/次。工作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以供应自助餐和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坚持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二十七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外事接待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招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健全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具体接待制度,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以房屋维修等名义超出实际需要在接待场所超标准建设、豪华装修、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党性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以建设党性教育培训机构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变相搞旅游开发。
第五章公务用车
第二十九条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严格执行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用于定向化保障用车的规定。严格落实甘州区党政机关公务出行租用社会车辆审批程序,严禁非必要租车,严禁以长期租用或者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保障公务出行期间的租用车辆视同公务用车,车型标准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三十条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公务接待出行活动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中央、省上和市上领导同志,按照规定保障车辆。区级领导检查调研,原则上集中乘坐中巴,轻车简从;确需乘坐小轿车或越野车的,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一般不超过2辆,沿途不得增加车辆随行。其他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单位派车的要严格控制。由接待单位保障车辆的,接待对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要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每两年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选定定点保险、定点维修机构。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等用车应当喷涂与执法执勤性质相一致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办法等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实行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章会议活动
第三十四条严格实行会议计划管理和分级审批、分类管理制度,文件已经明确部署的工作不再召开会议部署,通过视频形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市明确提出县区不再层层开会的,通过书面形式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通过视频形式召开到乡镇(街道)一级的全市性会议,区上和乡镇(街道)不再层层开会。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本领域综合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能合并的合并、能精简的精简。从严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只安排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不搞层层陪会。积极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十五条从严落实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或者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出具的会议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单或者电子结算单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严控会议成本,不发放文件袋、笔记本、笔等办公用品。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三十六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费用按照协议价格结算,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超规格住房,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不得在房费中列支鲜花、食品、水果等费用,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禁未经审批擅自举办培训,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外,其他培训应当压缩数量、时间、规模和人次,精准确定培训对象。对7日以内的培训,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不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优先选择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班,原则上不在外省举办。
培训费由培训主办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第三十八条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清单管理。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节会、展会等大型活动,适合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应交由社会组织或企业主办,财政不安排资金。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要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超预算、超规模举办,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三十九条评比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区委、区政府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评比表彰项目每年不超过1项。所需经费由各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选和创建对象收取费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区级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以及乡镇(街道)不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办公用房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报省政府审批,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审批后1个月内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发改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学校、医院或卫生院、站、所、社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后1个月内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坚决叫停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停建并予以没收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要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要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办公用房需求情况,结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确定建设等级、建筑面积等指标。办公用房综合造价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设标准要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办公设备配置要科学实用、因地制宜、简朴庄重。
第四十二条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以未使用财政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第四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须由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事前评审,经审批机关审批后,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不得违规利用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专项债券等其他用途资金建设维修改造办公用房。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涉及新增资产的,要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四十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消耗为重点,严格改造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其他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不核定办公用房,不得配备或租赁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超标部分要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要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事业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办公用房应予以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闲置的,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出租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依法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做好固定资产账务划转或者调整工作。严禁出租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通过新建、调配、租用市场房源等方式变相增加办公用房面积。
第四十六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要恢复原使用功能。未经批准严禁将办公用房随意调整给下属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使用。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的,工程改造方案要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资源节约
第四十八条建立健全日常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从规划设计、配备使用、运行维护等方面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十九条健全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化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合理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坚持“人走电断”,杜绝“白昼灯”“长明灯”“无人灯”。完善《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强化节水改造提升,推行使用节水器具,建设节水型示范单位。
第五十条严格按照国家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节约集约用地,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办公设备。
第五十二条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制度,加大食品浪费行为监督,常态化开展“光盘行动”,加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
第五十三条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在规定标准内配备办公设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使用频次实行多人共用。推进资产确权登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存量资产与新增资产配置挂钩机制,全面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绩效管理。机关事务管理、财政及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资产资源清理盘活力度,建立完善“虚拟公务仓”,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配置的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统筹调剂配置,推动共享共用。
加强办公信息化设备回收和再利用,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要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对工作中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政务服务应当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相关设施坚持实用原则,不得华而不实、铺张浪费,坚决防治和纠正政务服务中的“面子工程”。
第五十五条加快数字政府建设,统筹推进党政机关党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按程序审批,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降低开发运行费用。积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非必要不印刷文件汇编等资料,减少画册、展板、喷绘、横幅等制作事项,压减纸质文件印制费用。
第五十六条严格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事项。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必须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且不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范围。党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能够自行开展的工作,原则上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购买服务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办理。从严控制委托开展课题、咨询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严禁开展无实质性内容的课题研究、咨询等工作。不得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劳务派遣、委托业务等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和财政支出,已有的编外人员,该清退的要按要求及时清退。
第九章宣传教育
第五十七条宣传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充分发挥融媒体中心等主流媒体和公共宣传资源的作用,注重用好互联网技术和新媒体手段,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八条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要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丰富载体形式,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九条党政机关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监督追责
第六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责。党委(党组)要在每年度向上级党组织报送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报告中,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一条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式、程序等,加大监督力度。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条例》明确的职责,加强对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区巡察机构要在巡察中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支持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监督。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
第六十二条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依规依法将应当公开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责任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undefined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乡镇和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区属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六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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