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未公示2024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决定的公告
经查,甘州区辣小仙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等839户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成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上述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述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报送2024年度报告。现我局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将上述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具体名单请登录甘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
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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