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2〕33号),结合全区实际,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制定了《甘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依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规划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信请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农林科教中心农业农村局613室(收)
联系电话:0936-8213436
邮箱:1261240770@qq.com
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3日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6日
附件:《甘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甘州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甘肃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甘财农〔2022〕3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区级财政为支持我区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等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第五条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区域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项目筛选、项目储备、项目审查、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组织验收等,研究提出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拟定农田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安排建议,做好全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区财政应当在年度政府预算中根据农田建设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支出。要坚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筹资机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积极拓宽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投入渠道。
第七条市县可采取以奖代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和引导承包经营高标准农田的个人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中央和省级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从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勘查设计、工程投标、工程监理、工程监测、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单个项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按照支出责任和财政事权划分相关规定,由区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单位办公经费、人员工资补助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下达及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接到上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将资金指标文件及时下达到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在30日内拟定本年度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绩效目标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区财政局备案。区农业农村局分别在本年度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印发后和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7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区农业农村局集中管理和报账制,区农业农村局严格审核中标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确保报账资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性。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的日常监管和项目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支付申请及相关报账资料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中标单位。
第十四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到区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省财政厅等12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扶贫〔20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可结合实际,按要求统筹相关渠道的农田建设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区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审计局等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认真负责,严格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协调审计部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按规定出具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进行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审核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的绩效目标,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时一并下达高标准农田建设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在安排本级相关资金时,加强与省级有关工作任务和补助资金的衔接。
第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财政部甘肃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开展监管。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的政策要求,将高标准农田用于粮食生产情况作为重要绩效目标,切实加强绩效目标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并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省市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在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切实形成以绩效为导向的资金分配和监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严格核实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对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结转结余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区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