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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4-07-21 11:45 编辑录入: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来源:

为加强全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明确基本农田地力水平及生产能力,更好地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甘州区实际,甘州区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依据相关规定,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及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对该办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来信请寄: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农林科教中心农业农村局501室(收)

联系电话:0936-8212469

邮箱:417846840@qq.com

征求意见期限:2024722日至20247月26

修改意见请于7月2617:00前将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反馈我局农技中心501室,无意见也请正式反馈。

联系人:魏建龙15346860322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1日


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明确基本农田地力水平及生产能力,更好地开展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种植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等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完成。

第三条 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是农业农村局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 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地力的分等定级、上图入库。主要包括:现有基本农田、新增基本农田、占补平衡中补划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中建设为高标准农田或一般耕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后划归为基本农田的地力评价工作。

第五条 基本农田分等定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办法参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执行;

(二)主导因素与综合因素相结合的原则。耕地地力受自然条件、土壤属性、人类活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但其中一个或几个主导因素对地力起决定性作用,地力分等定级时根据不同因素作用进行综合评价;

(三)落实“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于需要重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的基本农田,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检测、评价等工作,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条 对未分等定级的、拟补划的、新增的基本农田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农业农村局提出基本农田分等定级申请。

(一)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开展基本农田分等定级工作;

(二)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土壤样品,填写记录单,并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三)农业农村局应当从省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

(四)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五)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报告。

第七条 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的保护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影响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基本农田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

(三)拟定基本农田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技术要点;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中低产田改造、新技术研发等技术推广活动,为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建立耕地质量信息发布制度。每年12月份发布上一年度耕地质量调查监测报告,每5年发布一次本行政区耕地质量等级信息。

第九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外提供调查监测与评价数据,须逐级上报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提供年度新增耕地矢量数据,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当年建设高标准农田和年度新增耕地进行等级评价,对原有耕地地力等级的档案进行补充、更新。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加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的要求,我制定了《甘州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等定级办法》),自2024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GB/T33469-2016)、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调查检测与评价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基本农田

《定级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一部分,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定级办法》所称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是指由基本农田地力条件、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参照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的方法,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

(三)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流程

(1)对地力未分等定级的、拟补划的、新增的基本农田由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向农业农村局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申请;对于需要重新进行地力分等定级的基本农田,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评价等工作,并负责向农业农村局提出相关申请,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收到申请5日内,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

(3)农业农村局负责采集土壤样品,填写记录单,并将采集的土壤样品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4)农业农村局应当从省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实地勘察;

(5)验收专家组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测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定,形成验收报告;

(6)农业农村局收到验收报告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基本农田地力等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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