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农业生产类
4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申报补贴程序
1、核定对象
核定对象原则上为全区具有土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补贴范围
甘州区补贴面积以农村税费改革时确定的二轮承包面积为主。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对截至当年补贴面积申报时仍未整治到位、尚未进行耕种的撂荒地坚决不予补贴。
3、核定步骤
按照“村社申报公示、乡镇审核、区级复核”的程序,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上报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二轮承包面积进行核实汇总,并与区财政局对农户拟补面积、农户身份信息等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定全区当年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总面积。
(2)补贴发放
区财政局根据全区当年补贴面积和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数测算出本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指标下达区农业农村局和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和补贴标准,将补贴面积和补贴金额等信息正式造册并在村社进行公开公示,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及时将资金信息导入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系统,经办银行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符合享受补贴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3)补贴数据更改及上报
各乡镇对补贴登记,补贴发放等环节存在的信息变更,严格按照“一卡通”变更办理的相关程序办理,审核办理完毕后及时在惠民资金管理系统中修改相关信息,对补贴发放失败的农户及时进行补贴信息核对,认真查找发放失败的原因,及时更正发放相关信息,然后提交经办银行再次发放,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政策依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0〕42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42、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机具种类
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用搬用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中央财政和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15大类43个小类156个品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农垦农场)。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更多符合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
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业机械。
(2)补贴机具确定
按照《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进行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对种业急需的玉米去雄机,按30%的比例足额测算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我省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和需要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补贴额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4)补贴对象和补贴资质
补贴对象为甘州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9〕40号)、《甘肃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农财发[2021]45号)、甘州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甘州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农发〔2021〕483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43、能繁母牛补贴
(1)补助对象
甘州区辖区内存栏基础母牛5头以上(含5头)的一般养殖场(户)、存栏基础母牛1头以上(含1头)的脱贫户和监测户、村社集体建设的基础母牛总存栏达到50头以上的养殖小区的农户和基础母牛存栏达到2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补助对象在人员、饲养管理技术、圈舍改扩建、引种扩繁、防疫、粪污处理利用等方面具备开展母牛增量提质的基础条件。
(2)补助标准
按照全区肉牛养殖规模和养殖模式分为两个补助标准:
①一般养殖场(户)、脱贫户和监测户基础母牛补助标准为500元/头。
②村社集体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基础母牛补助标准为1000元/头。入驻养殖小区的农户享受60%的补助资金,40%的补助资金由建设养殖小区的村社管理使用,统一对养殖小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提升;规模养殖场享受100%的补助资金,改造提升场区基础设施,进一步扩大基础母牛养殖量。
(3)补助方式
对现存栏基础母牛建档立卡,按照“基础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数量定资金”的原则,采取“农户申报、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进行补助。项目实施期内产犊母牛均纳入补助范围,新增犊牛为一般养殖场(户)、村社养殖小区以及规模养殖场饲养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列入补助范围),且所产犊母牛原则上饲养12个月以上。符合补助条件的基础母牛及所产犊牛全部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区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对象及绩效考核结果按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4)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母牛,不包括牦牛、荷斯坦奶牛。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不包括后备母牛。
(5)资金用途
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良种母牛引进、饲草料购买、饲草基地建设,以及母牛养殖圈舍、青贮窖、粪污处理、消毒防疫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印发<2023年甘州区肉牛增量提质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办发〔2024〕9号)。
政策级次:区级
4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禁牧补贴、草畜平衡奖励)
(1)补助对象
平山湖蒙古族乡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的农牧民。
(2)办理流程
平山湖蒙古族乡政府提出资金发放申请,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发放草原生态保护利用补奖资金报告;草原生态保护利用补奖资金农牧户发放花名册;享受草原生态保护利用补奖政策农牧户禁牧和草畜平衡草原面积;乡镇、村级公示结果;有无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情况说明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经初步审核、现场核验、会议研究,填写《甘州区财政局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专项资金直接支付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审核,通过甘州区惠农平台发放至农牧户“社保卡”。
(3)政策优惠内容
1.奖补内容: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政策主旨是支持实施草原禁牧、推动草畜平衡。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的区域,实行禁牧封育;对通过禁牧,草原植被恢复达到解禁标准的,实施草畜平衡管理,根据草原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我区草原奖补政策面积199.25万亩,其中:禁牧面积174.25万亩,草畜平衡面积25万亩。全部为平山湖蒙古族乡的温性荒漠和温性草原化荒漠。
2.奖补对象:草原奖补政策补助奖励对象是持有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承包经营证或者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且经区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奖补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
3.奖补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禁牧补助:3.9714元/亩,草畜平衡奖励:3.18元/亩。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财农〔2022〕4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45、动物防疫工作补助
(1)补助对象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基层防疫工作人员补助资金。此项经费主要用于全区春、秋两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及常年补针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的劳务工资补助。
2.动物强制免疫过敏死亡补偿经费。此项经费主要用于每年1月至12月动物防疫过程中,因疫苗强制免疫发生动物过敏,经抢救无效造成死亡的牲畜补偿经费。
3.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经费。因疫病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的牲畜(发生或检测出的病畜、同群畜)的养殖农户。
(2)补助标准
1.基层防疫工作人员补助标准。全区245个行政村,每个村级防疫员每人每年平均补助: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587.76元(最终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区级财政配套补助2012.24元。以上两项合计使每个村级防疫员工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平均4600.00元。修改为:全区245个行政村,除已社区化管理的新墩镇流泉村、花儿村、北关村、白塔村、西关村、青松村、南华村、南闸村、新墩村9个村外,每个行政村配备一名村级防疫员,每人每年平均补助:中央省级财政补助2612.65元(最终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区级财政配套补助1987.35元。以上两项合计使村级防疫员工资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平均4600.00元。
2.强制免疫过敏死亡补偿标准。参照甘肃省兽医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甘兽医〔2016〕80号)中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23年因强制免疫造成动物过敏死亡、有无害化处理手续的养殖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牛补助3000.00元/头、羊补助500元/只、猪补助600元/头;对无无害化处理手续的牛补助2000.00元/头、羊补助200元/只、猪补助200元/头。修改为:参照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2〕72号)中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2024年因强制免疫造成动物过敏死亡、有无害化处理手续的养殖户进行补偿,补偿标准:牛补助3000元/头、羊补助500元/只、猪补助600元/头;对无无害化处理手续的牛补助2000元/头、羊补助200元/只、猪补助200元/头。
3.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标准。根据甘肃省兽医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牲畜因疫病强制进行扑杀后的补助标准为:骆驼120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96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2400元/头;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头;肉牛30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2400元/头、省级财政补助600元/头;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只、省级财政补助200元/只。修改为:根据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2〕72号)文件精神,畜禽因疫病强制进行扑杀后的补助标准为:猪800元/头(非洲猪瘟12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骆驼12000元/峰,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8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20%;奶牛9600元/头,中央财政补助4800元,省级财政补助4800元;羊600元/只,中央财政补助400元,省级财政补助200元。
(3)补助方式
区级财政将安排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按时下达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甘州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使用方案》的分配方法,分配资金并将资金计划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基层动物防疫员补助经费、牲畜免疫过敏死亡补偿经费、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经费,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区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补贴管理系统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社保卡账户。防疫专项经费由区农业农村局直接支付到乡镇财政所专项账户,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规定用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账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依据:文件标题及文号:《甘肃省兽医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农[2017]107号)及《甘肃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修改为: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农〔2022〕72号)
政策级次: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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