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卫生健康类
17、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1)保障对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2)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3)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6.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4)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10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18、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实施目的及扶助对象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鉴于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
(2)扶助对象的界定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每人每月460元,年扶助552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每人每月590元,年扶助7080元;直至本人死亡。
(4)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地村(社区)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村(社区)委会核实。每年2月15日前村(社区)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逐户逐项上门核实。将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委会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者,在本人所在村(社区)委会单位张榜公布7天,将无异议扶助对象资料报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并建立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档案。
4.县(区)卫生计生委审批。每年3月30日前县(区)卫生计生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个案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公示7天后最终确认扶助对象,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5.市卫生计生委汇总上报。每年4月15日前,市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对各县(区)上报的确认扶助对象按50%的比例进行抽查后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19、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补助
(1)扶助对象的界定
1.失独家庭
(1)2016年1月1日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
(2)2016年1月1日前,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卫生计生部门核实确认的。
2.失独离异家庭
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
3. 失独丧偶家庭
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的。
(2)扶助标准
计划生育家庭在失去独生子女时,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补助,其中生活补助费和慰藉费各1万元。
失独离异家庭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万元补助金。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原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卫发[2015]106号)
政策级次:省级
20、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助
(1)扶助对象的界定
1.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甘肃籍公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夫妇。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甘肃籍公民,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实确认的夫妇。
3.再婚家庭,符合第一条或第二条规定,未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方纳入。
(2)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护理100元,全年累计最高天数不超过30天(含30天)。
(3)补助申报审批程序
1.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住院护理)补助对象申报表》
2.提供相关资料。申报对象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院证明和住院费用清单。基本医保报销范畴之外的病种不纳入补助范围。
3.审核确认。拟补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确认后纳入补助范围。
4.汇总上报。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并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卫生计生委报送上年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住院护理)补助对象信息表》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住院护理)补助目标人群及经费预算表》。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44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卫家庭发〔2014〕158号)
政策级次:省级
2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其他家庭)手术并发症
(1)扶助对象的界定
农村两户家庭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并发症达三级以上
(2)补助标准
每年补助3120—6240元,直至本人死亡。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国家人口计生 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07]62号
政策级次:中央级
22、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1000元养老储蓄补助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农村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户,办理一次性1000元的养老储蓄。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发〔2012〕4号)
政策级次:区级
23、农村一女孩领证户一次性奖励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户,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发〔2012〕4号)
政策级次:区级
24、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保健费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对农村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户每年发放120元的父母保健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六周岁。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发〔2012〕4号)
政策级次:区级
25、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界定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收养子女的;
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2)救助标准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
2.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3)申请、审核和审批
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资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一方的结扎证明;
(2)夫妻或子女死亡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夫妻或子女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金的,应当予以追回。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被救助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应当于9月底前将当年拟救助名单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救助名单审核后,报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于当年 10月底前将审定后的救助名单统一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5]44号)
政策级次:省级
2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丧葬补助
失独家庭夫妇一方当年死亡的,一次性予以2000元的丧葬补助, 补助资金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支付到享受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根据2022年6月29日,五届区委常委会第19次会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失独家庭)成员死亡的,提供2000元的丧葬服务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解决。
政策级次:区级
27、农村“两户”贫困家庭子女考入大专及以上院校资助
(1)奖励对象的界定
1.农村“两户家庭”中的贫困家庭当年考入大专以上院校(含高职)的子女。
2.贫困家庭以是否享受低保为准。
3.独女户家庭可以优先考虑资助。
(2)补助标准
每人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补助资金通过惠农惠民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系统支付到享受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
主管部门:区卫生健康局
政策依据: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区政发〔2012〕4号)
政策级次:区级
28、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
(1)资助政策
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自2023年下半年参保缴费 (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起,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资助标准。
(2)资助标准
特困人员、孤儿继续实行全额资助;农村一、二类低保 (含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照310元标准定额资助;农村三、四类低保 (含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250元标准定额资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临时性纳入定额资助范围,资助标准为100元;脱贫人口继续按照100元标准定额资助,逐步推动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享受参保资助,强化居民保险意识和个人健康责任。
主管部门:区医保局
政策依据: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
政策级次: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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