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年报>2022年>部门公开年报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表日期:2023-01-19 17:13:5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索引号 620702006/2023-0000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19 17:13:57 是否有效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以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区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公安实际,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方便群众查询咨询、预约办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9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24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16

0

6

0

22

0

0

0

0

0

6

0

0

0

6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通过一年的工作,较好地落实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但在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个别信息公开时间滞后,时效性不强。二是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够全面,未能充分满足群众的需求。三是信息公开的质量不够高,针对性不够强。下一步,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将对以上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整改落实。一是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增强工作时效性。二是坚持应公开全公开,增加信息公开数量,更好满足群众知情权。三是严格把关,坚持标准,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