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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街街道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表日期:2023-01-17 08:52:00 发布机构:东街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79/2023-0000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东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17 08:52:00 是否有效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东街街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强化日常后台维护和运行,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及时将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的动态和亮点准确地向全社会公开着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街道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0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0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0000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0000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0000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0000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0000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0000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0000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0000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0000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0000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0000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0000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0000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00000

0

2.重复申请

00000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0000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0000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0000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00000

0

3.其他

000000

0

(七)总计

00000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0000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街道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效推进,但是与群众的需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一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等制度规范还需继续完善二是重点领域政务公开还需继续加强,在公开时效性、质量内容等方面还需继续加强

    2023年街道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加强对居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的梳理,将社会普遍关心、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并做到及时更新,改进方式方法,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二是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着力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办事流程、结果查询、社会公布等信息公开,建立街道政府信息工作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在加强网站建设和新闻宣传、做好公开查阅的基础上,探索信息发布和沟通互动的新渠道,开辟用好新媒体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