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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1-12 11:00:00 发布机构:政府办
索引号 620702001/2021-00009 发文字号 甘区政办发〔2021〕4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1-12 11:00:00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

《甘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甘州区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甘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3个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附件:1.《甘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甘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3.《甘州区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

甘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按照《张掖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应,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稳定粮食市场等情况的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证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区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强化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轮换销售等业务监督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负责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和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建立粮油储备风险基金。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用款申请及时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绩效评价自评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掖市甘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承担区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工作;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承担区级储备粮仓储保管、安全生产、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方式,进一步靠实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等相关责任。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损毁区级储备粮。

区政府对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损毁区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拟定,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有关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储备粮收获年限、加工时间、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年限下达轮换计划,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4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购销、轮换、动用等计划执行期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由承担政策性粮油储备职能的直属国有企业存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存放。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甘州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库区周边无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

(二)库区有效仓容和罐容达到区级储备粮承储总量的1.5倍以上规模,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粮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区级储备粮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四)具有健全完善的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管理制度,配备与承储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储备设施设备;

(五)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六)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七)
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政策及业务规定;

(三)必须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执行相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业务、财务等信息报告;

(五)加强粮库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施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共享;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

(三)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混存、串换区级储备粮以及变更储存地点;

(五)以区级储备粮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六)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质量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监测制度,入库粮食应当是当年或上年收获,质量达到国标三等及以上,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经第三方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及时清仓出库不宜存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问题,应当及时有效处置;不能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四章  动 用

第二十三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完善区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情况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建议。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承储库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区政府有关部门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财 务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和价差亏损补贴实行包干使用、按季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核定的标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九条  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发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

第三十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管理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定期库存清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的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二)对区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承储企业和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四)检查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五)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五条  区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区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甘州区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符合质量要求的新粮等量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全区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实行计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掖市甘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联合下达;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和轮换验收等工作;对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轮换费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的使用和审核管理;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按照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用款申请及时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六条  区农发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农发行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区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三)建立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区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获年限、品质状况和安全储存周期下达轮换计划。原粮和食用植物油轮换计划执行期为1年,允许有一定轮空期,轮空期原则上为 4 个月,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九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以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

(一)原则上小麦 5 年(以生产年限计算,下同)、玉米 3年、食用植物油 2 年为一个轮换周期。

(二)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

(三)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农发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实行同库点、同仓、同品种轮换。承储企业变更、调整区级储备粮储存点或仓号,必须经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并备案。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需要,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保障市场粮源充足,运行平稳。可适时组织承储企业提前采购轮入粮食或提前销售轮出粮食,轮空期根据时机适当调整。

第三章   轮换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遵循优储适需、节约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提高储备粮品质,加大优质粮油轮入比例,减少轮换价差亏损。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粮源等情况,选择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销边购三种方式进行,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流程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当地直接收购的,订单收购以订单价格为收购价,直接收购以企业挂牌价格为收购价进行记账。订单价格和企业挂牌价格要有参考依据、形成过程等印证资料。

区级储备粮轮入采取批量采购的,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为满足农户购买原粮需求,承储企业可以在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内自主销售,比例不超过轮换计划的20%,其销售价格不得低于本企业同品种同等级的区级储备粮竞价交易成交价格,销售数量和价格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特殊情况需增加自主销售量时,须报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六条  区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完成后,承储企业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农发行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区级储备粮;

(二)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达不到质量品质标准;

(三)区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四)区级储备粮轮换发生“转圈粮”行为;

(五)轮换的区级储备粮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拨相应的补贴费用,所发生的轮换费用自行承担:

(一)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轮换计划执行期;

(二)未经批准轮空期超过 6 个月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甘州区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确保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以下简称“应急成品粮”),是区政府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应急成品粮储存、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品粮品种为小麦粉和大米(粳米),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品种为菜籽油。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掖市甘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区农发行)各司其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拟定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规模计划,报请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区政府批准的应急成品粮总量计划,根据消费情况确定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分品种数量,落实到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储存及轮换经营等工作实施行政监管,负责应急成品粮费用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工作,按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用款申请及时拨付;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  区农发行负责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配合做好应急成品粮的动用工作。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承担应急成品粮的筹措、储存保管、经营轮换等具体工作,严格履行应急成品粮承储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应急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制度,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甘州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

(二)属于我区粮食应急供应体系中确定的加工、储运、配送、供应四类企业之一,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区级粮油应急保障加工供应布局要求;

(三)具有仓储保管能力,自有完好仓(罐)容不得低于承储的应急成品粮承储总量的2倍,仓房、油罐及配套设施符合储粮(油)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列入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十五条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承储合同,取消承储资格,退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一)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储存不安全等情形;

(二)不执行应急成品粮动用或调运指令,不落实行政监管整改要求;

(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列入不良信用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应急成品粮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不再具备应急成品粮承储条件的企业,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及时调整或取消承储企业储备资格,退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第三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储备成品总量计划,按照优储适需、降本节费原则,确定分品种储备成品计划;按照布局合理、利于调控、便于监管的原则,从备选名录库中选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计划,签订承储合同,落实承储任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和签订的承储合同,落实储备成品任务,并及时报告储备计划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小麦粉质量为国家标准一级及以上;大米质量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小包装食用植物油为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质量追溯等制度,设置质量检验记录簿,详细记录应急成品粮入库、储存、销售各环节的质量状况,必要时可留存样品。

第二十一条  应急成品粮采用包装方式储存,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标签各项内容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应急成品粮包装规格为:小麦粉、大米每袋(盒、件)25公斤、食用植物油每桶20升以内,由承储企业兼顾应急供应与轮换销售情况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

(一)应急成品粮仓垛、货位须悬挂“甘州区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油)”专牌。承储企业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的要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保持仓房卫生、整洁、无污染。

(二)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存要求,认真填报“区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专卡”,定期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甘肃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库存实物台账,按期报送统计、财务信息,及时反映库存和收支动态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仓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施维护,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应急成品粮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具体轮换次数、轮换时间、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根据应急成品粮质量及市场等情况确定。除紧急动用外,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第二十五条 区级应急成品粮财政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按法定程序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应急成品粮贷款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由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在当地农发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四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应急成品粮根据规定的权限、程序、方式和触发机制动用,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按照动用方案实施。

第二十八条  动用应急成品粮时,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动用方案,组织应急加工、运输和投放销售工作,确保市场不断档、不脱销。承储企业按照应急动用指令,及时组织生产、加工和运输,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动用结束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农发行及时清算动用费用和相关支出,安排同品种、同数量补库。

第三十条  局部地区面临或出现粮油脱销断供紧急情况但未触发动用机制时,在不产生价差损失和动用费用,且能及时补库的前提下,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以采取轮换调拨方式调用应急成品粮保障市场供应,避免触发动用机制,减少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和动用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应急成品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应急成品粮监督检查机制,对承储企业基本情况、应急成品粮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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