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政策解读

《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5-04-08 15:15:00 发布机构:水务局
索引号 620702013/2025-0008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水务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4-08 15:15:00 是否有效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意义

地下水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战略资源。近年来,随着水源热泵技术在供热制冷领域的应用,部分区域出现地下水过度开采、回灌不达标、水质污染等问题,对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构成威胁。《甘州区水源热泵运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出台,是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规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严控新建、规范存量、强化监管、有序退出”的全流程管理,破解水源热泵系统运行中的水资源保护难题,为全区地下水生态安全筑牢制度防线。

二、管理体系:多部门协同,权责清晰

《制度》构建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部门

核心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

统筹水源热泵系统机井审批、运行监管、违规处罚(如取水许可、关停整改、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生态环境部门

定期监测地下水质,对回灌水取样检验,严防污染风险。

供电部门

对违规建设、拒不整改的水源热泵取水井采取断电措施,从源头遏制非法取水。

住建部门

查处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排水管网违规连接、违规排水等行为,保障城市排水系统安全。

税务部门

对拖欠水资源费(税)的单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并处罚。

三、核心条款解析:全流程管控,守住地下水保护红线

(一)建设管控:“禁新建、清存量”

严禁新增项目:全区范围内禁止规划、新建、改建地下水源热泵系统,从源头上控制地下水开采增量。

规范存量项目:已建成的水源热泵系统需限期完善规划、建设、取水等审批手续,未补全手续的不得继续运行。

(二)运行规范:“严回灌、控用途、强计量”

1.回灌管理:确保“取多少、灌多少”

核心要求: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实现同层等量回灌,严禁以渗坑、渗沟等方式排水,禁止排入河道、城市雨水管道。

保障措施:对回灌不足的系统,要求补打回水井、洗井或加压回灌;回灌水出现水质异常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污染扩散。

2.取水用途:“封闭运行,杜绝挪用”

取水仅用于热交换,采用全封闭管道系统,严禁用于生活饮用、绿化灌溉等其他用途。

严禁将回水井管道与市政供水、排水管网连接,防止交叉污染。

3.计量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全程可追溯”

取水井、回灌井需分别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数据实时传输至区级监控平台,实现“取水量、回灌量、水温、水质”全参数监测。

管理单位需建立取回水台账,按月记录运行数据,接受水务部门核查。

(三)有序退出:“分类施策,逐步替代”

针对不同区域水源热泵系统,实施差异化退出机制:

城市区域: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一律关停,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关闭后取水井、回灌井按规范封闭或回填。

农村区域:地源热泵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需改造为空气源热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暖,水井封闭后严禁复用。

(四)监督与处罚:“零容忍”震慑违法行为

《制度》明确违规情形及对应处罚措施,形成“违规必查、查必从严”的高压态势:

违规行为

处罚依据

典型处罚措施

未经审批擅自取水、未按许可条件取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限期整改,处2万-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回灌未达标或整改不合格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关闭取水井,并处10万-50万元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或数据未实时传输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按日最大取水量计征费用,处10万-50万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回水井管道连接市政管网、违规排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单位处10万-30万元罚款,个人处2万-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并加征滞纳金。

四、落实要求与展望

《制度》的实施需多方协同发力:管理单位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计量监测设施,规范回灌操作,建立应急预案;监管部门需强化联合执法,定期开展“回头看”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依法采取断电、关停等强制措施;社会公众可通过区级监控平台实时监督水源热泵运行数据,共同参与地下水保护。

通过《制度》的全面落地,甘州区将实现水源热泵系统从“粗放利用”向“精细管控”的转变,为全国地下水生态保护与能源利用协调发展提供“甘州样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