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高培明等3人为见义勇为 先进分子的决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01/2025-00065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5-05-29 16:38:26 | 是否有效 | 是 |
一、政策背景
为大力弘扬见义勇为优秀传统美德,凝聚社会正能量,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奉献爱心,以实际行动践行美德、维护团结、助力平安建设,切实在全社会形成见义勇为、人人参与平安建设的良好风尚。
二、编制依据
根据《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修订)》第十八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由县(市、区)、市(州)、省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及其第(一)款“事迹比较突出、有一定影响的,由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经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授予高培明、李鹏、杨辉祥3人为全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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