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 620702013/2021-00024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水务局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1-04-02 17:39:50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和有效高效利用,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首次系统做出了新中国成立62年来中共中央水利改革发展全面工作的决定,决定第七项第二十六条提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
2013年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2014年8月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提出了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类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的有效途径,实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晰、权责落实、经费保障、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总目标”。
2014年10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提出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以及《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要求,明晰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明确产权移交程序。财政投资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界定工程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明确管护责任,具备条件的可移交所有权。
2015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提出我市深化水权水价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明晰农业水权,推行水权转让;调整农业供水价格,合理制定农业地表水水价,全面征收地下水水费,全面实施末级渠系水价;探索累进加价,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制度和节水奖励机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发〔2016〕2号)明确提出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细农田水利设施产权,颁发产权证书,将使用权、管理权移交给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文件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2016年4月《甘肃省水利厅关于2016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甘水水管发[2016]93号)同意终端水价、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权转让方案,要求制定并出台《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业节水奖励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管理办法》、《水权交易制度或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办法。
由此可见,《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等配套管理办法办法是各级政府全面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重点任务,符合政策要求,修订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四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水利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2014〕287号)、甘肃省水利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厅《甘肃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水办发[2014]438号)、2015年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水务局等四部门《关于深化水权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发[2015]80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州区2016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甘水水管发[2016]93号)、水利部、财政部文件《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号)等。
三、主要内容
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共四章16条,对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原则及范围、产权界定作了规定。明确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水务局负责实施,灌区水管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本办法适用支渠以下斗、农、毛等末级渠系及其配套设施;农业灌溉机电井、地下水计量设施及其配套设施;田间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小水库、塘坝及其它适宜改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对国家、地方财政补助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归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农民用水者协会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权按受益范围确定给各灌水小组。用水小组集体出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用水小组。社会力量、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给投资人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期内,产权使用人承担工程管理、维修、运营等,保证工程运行良好,正常发挥效益,涉及破坏、损害或影响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当事人要依法承担相关补偿或赔偿。产权明确后统一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书,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四、主要条款修订依据
《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第二章第四主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等修订,第二章第五条主要依据《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号)第一章第二条修订,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主要依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号)第二章第五条修订,第三章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依据《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甘水水管发〔2012〕407号)第二章第八条、第十一条修订。
相关文件: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州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