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620702066/2025-0008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小满镇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5-11-26 17:05:00 | 是否有效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在年度限额内,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其中: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个体诊所提高20个百分点,按90%比例报销;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高10个百分点,按80%比例报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按70%比例报销不变,三级医疗机构不再开通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结算权限。临泽县2026年1月1日起取消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试点政策,执行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二、调整统筹区域内住院医保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50元调整为300元,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600元调整为800元,报销比例为80%不变;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500元,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70%。
三、调整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报销政策
参保人员临时外出跨统筹区就医省内外一、二级起付标准为市内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三级起付标准市外省内为 2000元不变,跨省由2000元调整为3000元。跨统筹区异地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调整为在市内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跨统筹区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在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调整后具体报销政策为:市外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80%;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70%;市外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70%;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60%;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市外省内为2000元、跨省为3000元,按规定转诊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比例为60%;非急诊且未转诊人员报销比例为50%。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1日开始执行,住院费用结算以出院日期为准。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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