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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法律知识

发表日期:2023-04-23 15:18:15 发布机构:新墩镇
索引号 620702059/2023-0007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新墩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4-23 15:18:15 是否有效

一、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年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二、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三、私人借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私人借款应该注意:(1)借款时要写书面借据,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还款金额等情况,由双方签字;有担保人的,还应写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由担保人签字。无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两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持一份;有担保人的,借据一式三份,借款方、出借方和担保人各持一份。(2)私人借款的利率约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否则,计收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四、遇上“欠债不还”的情况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民事诉讼的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因此,持书面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人如到期不还,债权人必须在2年内向债务人要求归还,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只要债权人不断主张权利,就不断增加时效,法律立法本意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借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以明确还款期限。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6条关于“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内返还”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随时返还全部借款。诉讼时效自首次要求还款之日起算计。超过2年后,如债权人起诉,可依据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精神处理。

五、债务人失踪了,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由此可见,债务人失踪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消亡,债务人所欠债务可以由他的财产代管人从其财产中给予偿还。当然,债权人必须在经过法定的程序之后,才能实现债权主张。首先,要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已超过2年的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通过法院查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并确定财产代管人。最后,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由代管人从失踪人(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还款。

六、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随意自由转让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归集体所有,由农村村民各户长期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人采用出租、出卖、抵押或宅基地入股搞联营等方式转让空闲宅基地。当事人之间转让空闲宅基地的任何协议均属无效行为,宅基地所有人有权收回非法转让的宅基地。

由于房至和宅基地不可分,因而对房屋的转让也有一定限制,只能在本集体成员或本集休的企业之内转让。

七、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什么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九、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能够随便变更或解除吗?

不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十、土地承包合同能否因出嫁而收回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应当受到保障。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稳定农村关系。如果农民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这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宗旨相违背的。因此,该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违反它。

十一、未成年人伤人是否判刑?

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犯杀人、重伤、抢劫、防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二、饲养动物致使他人损害的,谁来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第三人是谁一时难以查明或者第三人暂无赔偿能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先承担民事责任,之后向第三人追偿。

十三、农机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了“农业机械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购买的农机出现质量问题,如果在“三包”期内可直接找经销商处理。不行的话,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应当及时起诉经销商和生产商。为了能确保胜诉,在投诉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证据,只有这样农机部门才容易查证,处理起来才更加快捷。证据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买农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2)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3)所购农机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购买日期、购买地点、发生的质量问题损害和与被投诉者的交涉情况。

(4)农民朋友还要明确自己的请求,包括维修、退货、赔偿等请求。

十四、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自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互谅互让,对原纠纷作出妥协性处理。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双方对原纠纷的解决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和解协议在效力上一般只依赖于双方的自觉履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又发生纠纷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效后,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和解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十五、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哪些人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农民打官司可以委托以下人担任诉讼代理人:(1)律师,与其他诉讼代理人相比,律师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诉讼经验,能够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律师已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部分;(2)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密切,对案情也比较了解,由他们担任诉讼代理人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比如妇联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妇女在诉讼上的代理人,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工会可以推荐其工作人员作为某个会员在诉讼上的代理人。(4)除上述人员以外,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为了避免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法院的许可,法院对这类诉讼代理人的知识、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担任诉讼代理人。

十六、信访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