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新墩镇>公共法律服务

转发 张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张掖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12-12 15:59:17 发布机构:新墩镇
索引号 620702059/2022-0013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新墩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2-12 15:59:17 是否有效

张掖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

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人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投诉,适用本流程。

本流程所称投诉人,是指认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流程所称被投诉人,是指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处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依法处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监管与行业惩戒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处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应当依法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首次投诉,由市律师协会受理,对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和依法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投诉,由司法行政部门受理。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市律师协会的投诉查处工作。市律师协会为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机构。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负责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市律师协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被投诉人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按规定办理,被投诉人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报送行政处罚建议书至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并移送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载明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理由、证据或证据线索,投诉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等。投诉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和虚构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十条 投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符合规定的被投诉人;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执业活动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

(四)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投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律师法》及律师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职责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律师协会或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四)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五)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结案、行政复议结案或行政诉讼结案,且投诉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原处理确有错误的;

(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七)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可以自收到该投诉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或者撤回投诉。补正投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投诉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工作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正常执业。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调查或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工作人员在询问或者检查时应当制作笔录,被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进行调查:

(一)要求被投诉人限期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二)调阅(取)被投诉人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

投诉处理机构向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情况或收集证据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撤回投诉的,投诉处理机构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终止调查,并告知投诉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职权继续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应当责令被投诉人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本流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投诉处理工作,并将终止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

(二)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处罚建议,并向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材料。

(三)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

(四)被投诉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移送建议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结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的决定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办理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第二十一条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四条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受理处理机关未按时限要求办结或处理,调查不作为、不及时,市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办理,发现投诉查处行为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市律师协会或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上报纠正情况。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年度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上报市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度进行通报。

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七条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归入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流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流程由张掖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