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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1-08-31 16:19:44 发布机构:甘州区部门
索引号 /2021-0008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部门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8-31 16:19:44 是否有效

甘州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张掖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人员为安置主体,由政府出资或政策扶持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业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州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和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

第二章  岗位开发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困难人员现状、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认真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确定岗位类别和开发数量。

第五条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开发公益性岗位书面申请,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三章  安置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安置范围包括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执法协管员、劳动监察协管员等;街道、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保洁、保绿、保安、居家养老服务、机关后勤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

第七条  安置对象是指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有《就业创业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1.大龄(男50岁,女40岁以上)就业困难人员;

2.残疾人(持残疾证);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低保证);

4.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居民;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6.因失去土地等原因转为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等。

第四章  人员聘用

第八条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社区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录入大就业系统,同时上报街道审核,街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动态数据库,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依据。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由区就业服务局与用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提出聘用条件,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按照“解决急需、解决困难、解决特殊”的原则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必须从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中产生。

第十一条  对确定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金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等复印件,填写《甘州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街道审查公示无异议后,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安置报告。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由就业服务局批复安置,被安置人员持区就业服务局出具的《报到单》到安置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二条  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辞退,同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实施“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并按季度向区就业服务局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上岗工作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其岗位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由他人顶替。公益性岗位实行上岗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上岗情况须如实进行考勤,并以此作为发放岗位补贴、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区就业服务局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掌握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  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或再就业。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及从业人员相关情况,按要求纳入《甘肃省大就业系统》管理。

第六章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在岗期间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除对新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时年龄为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安置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在岗情况可补贴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足额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严禁用人单位将单位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转嫁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因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事故及社会保险相关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拨付联动机制、用人单位申请拨付岗位补贴时,需提交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凡社会保险费缴纳资料不全的,不予拨付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在每月20日审核拨付(遇节假日顺延),第四季度的补贴要求在12月20日前拨付完毕。

第二十四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人员情况及发放标准由区就业服务局每月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一次。

第七章  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人社部门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含30天)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核拨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三十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因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岗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吃“空饷”、吃“双饷”等违规现象发生。

第三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信访举报机制,发现岗位换人、随意顶岗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核拨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违反财经纪律冒名领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取消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并责令用人单位及责任人限期追回冒领的各项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