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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4-03-20 21:01:46 发布机构:平山湖乡
索引号 /2024-0010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平山湖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20 21:01:46 是否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甘建办〔2023〕145号)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张政办发〔2024〕13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任务落实,全面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经营性自建房管理责任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加强房屋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并报告辖区乡镇(街道),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安全事故,以及危及公共安全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加强对全区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指导和支持乡镇、街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居民自建房安全日常监管,组织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居民自建房安全建设和使用有关规定纳入村(居)规民约等内容,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三)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住建部门牵头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负责规模以上经营性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村工匠培训指导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营性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活动巡查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并处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审查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做好闲置住宅、宅基地盘活利用,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坚决遏制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等违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性自建房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规范和程序,将房屋安全性鉴定作为经营性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提条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自建房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自建房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统筹保障资金,支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文旅部门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自建房安全管理。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宣传部门负责指导用作出版印刷、影剧院自建房安全管理。

二、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

(一)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自建房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二)全面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常态巡查制度。严格落实区属相关部门行业指导和属地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应根据本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排查要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违规装饰装修等容易造成质量、消防等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巡查应突出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建设合法合规性和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内容,具备条件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三)切实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乡镇(街道)排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经营性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并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重大火灾隐患和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受自然因素影响产生地质灾害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落实群测群防体系,加快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一)严格规划建设审批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对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自建房屋及新建经营性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专业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规范自建房建设活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自建房建设管理,按职责分工建立巡查、检查等机制,切实强化监管执法保障,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加强审批后监管。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村(社)“两委”、物业服务企业前哨和探头作用,实施网格化、片区化、责任化动态巡查机制,加大基层属地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巡查。

(三)强化经营性自建房许可管理。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扩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营性自建房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不得改变承重结构和降低消防、抗震条件;对确需改变承重结构或者消防、抗震条件的其他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聘请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确保改造后符合安全标准。

(四)加大违法行为整治力度。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整治力度,严禁在经营性自建房既有建筑上违规搭建彩钢房、简易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未批先建、批少建多、擅自改建加层(夹层)、违规拆除承重结构、安装影响建筑安全的设施、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营性自建房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和奖励机制,对投诉、举报查证属实的,由经营性自建房所在乡镇、街道给予适当奖励。

四、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管理

(一)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情形。建立完善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鉴定制度,发现经营性自建房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或其他明显安全隐患仍需要继续使用的,区属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二)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住建部门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完善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定,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设施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推荐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选择。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压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责任。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局部安全鉴定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经安全性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立即向房屋所在地乡镇、街道和住建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解危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住建部门牵头,督促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和行业领域自建房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加强自建房安全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巡查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要实施经营性自建房跨部门综合监管,加强信息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和部门联动执法,强化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监管不脱节、不缺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加强日常督导和考核评估,加大资金、人员和技术等支撑保障力度,及时消除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积极宣传引导。住建部门要围绕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管理各个环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公众号、宣传图册等各种媒介,加强对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使用维护、改变用途等方面宣传普及,提升群众安全意识、风险识别能力和安全事故处置水平,引导群众依法建房,从源头上规范经营性自建房建设管理,推动经营性自建房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