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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2-15 10:44:59 发布机构: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索引号 /2023-0008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乡镇;平山湖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2-15 10:44:59 是否有效

为促进全区300.54万亩国有未利用地规范化、制度化、集约化利用,我区先行在石岗墩滩开展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试点成效,形成了好的经验做法。为全面规范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实施。现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执行“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健全完善国有未利用地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国有未利用地规范化管理制度,促进国有未利用地管理水平提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以全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库为准,严格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管理全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不同时期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政策及其相关政策演变,处理好政策连续性、协调性关系,确保政策与时俱进,稳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有序推进国有未利用地规范使用。

(二)合理开发,用途管制。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依法依规、节约集约、有序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前提下,有序开发国有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的,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发。

(三)保护耕地,有偿使用。对已开发使用且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数据库内为耕地的,严禁改变耕地性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严守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国有未利用地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企业及个人申请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并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22年9月30日前全区境内所有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规范使用工作。从2022年10月1日起,将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行为界定为违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四、规范政策

(一)已取得用地手续使用的土地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农用地。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的,经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提出是否有偿使用的初步意见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确定有偿使用的,对已划拨的地块按国有未利用地进行价值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缴纳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后重新评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2.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农用地。使用期限未满的,在不改变用途及未超占情况下,继续由用地单位依法依规使用。使用期限已满继续申请使用的,对有偿使用地块按现状进行价值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值缴纳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后重新评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3.已备案未有偿使用的农用地。对已备案地块按现状进行价值评估,自2022年11月11日起按照评估价值缴纳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后重新评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4.已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但改变用途的土地。用地单位确定继续申请使用的,向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上报改变用途的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对同意改变用途的土地,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按改变后的用途进行监督管理;对不同意改变用途的土地,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其余事项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未取得用地手续使用的土地

对未取得用地手续使用的土地(包括超占土地),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用地单位及个人报请乡镇政府核查,确定实际用途为农用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并报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对使用地块按地类进行价值评估,用地单位及个人按评估价值缴纳有偿使用费,使用期限为5年,使用期满后重新评估和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使用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三)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区

由监管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按土地用途有偿使用,原则上不得改变土地面积、位置、用途。以上所有农用地也可按照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支持戈壁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甘国土资规〔2018〕3号)要求,不限年限签订有偿使用合同,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使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及个人及时将土地交回区政府。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及个人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重新评估土地价值和续签有偿使用合同。未按时限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和未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负责组织开展退还验收工作,对验收不通过的依法予以处置。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23年1月15日—1月31日)。各乡镇按照土地巡查区域,对照清理台账,向用地单位和个人发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实施方案》,并进行政策解读,督促企业或个人按政策办理手续。

(二)手续核实阶段(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5日)。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发布《关于提供开发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相关手续的公告》,对存在纠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使用相关证明手续进行审核,避免后期办理用地手续再出现矛盾纠纷。

(三)农业备案阶段(2023年2月16日—2023年4月30日)。由区农业农村局为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单位和个人统一办理农业备案手续。

(四)手续办理阶段(2023年5月1日—8月31日)。所有土地统一评估后,提交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各乡镇督促用地企业缴纳有偿使用费,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五)依法查处阶段(2023年9月1日—11月30日)。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用地手续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六)督查验收阶段(2023年12月1日—12月15日)。

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规范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确保国有未利用地规范化使用。相关手续的公告》,对存在纠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使用相关证明手续进行审核,避免后期办理用地手续再出现矛盾纠纷。

(七)建章立制阶段(2023年12月16日—12月31日)。

建立健全国有未利用地规范管理制度,各乡镇按照管理权限,全面做好日常巡查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乡镇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国有未利用地规范使用工作,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作专班,及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总体牵头组织,各乡镇具体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宣传动员、矛盾纠纷化解和违法使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查处工作(任务分工详见附件2),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和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乡镇、部门要积极利用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介加强政策宣传,提高企业和群众政策知晓率,合理引导用地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办理用地手续和缴纳有偿使用费用,并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做法,增强社会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导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限时整改,定期形成工作通报,确保全区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开发为农用地使用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各有关乡镇、部门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对督查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将提请区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