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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发布

发表日期:2026-01-12 09:25:53 发布机构:南街办事处
索引号 /2026-0000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南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6-01-12 09:25:53 是否有效

12月23日,张掖市举行《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作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今年年初立法工作启动以来,张掖市自然资源局立足部门职责,积极参与条文起草,并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条例》获批施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条例》以“规划与建设”专章,规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程序,明确城市绿线划定、绿化工程设计、代征绿地移交、城市公园和附属绿地建设要求,以及植物选择和特殊形式绿化等内容,保障城市绿化科学有序进行。

《条例》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城市绿线。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核心组成部分,实现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深度衔接和无缝对接。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建立绿化用地专项数据库,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管控边界、面积指标和质量标准,实现绿化用地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城市绿地的总量。要建立健全绿地调整管理制度,明确非结构性绿地优化调整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坚决杜绝“随意调、违规调”现象。要严格执行“调减必补划”法定要求,确需调整绿地布局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位置更优”原则,在同区域或相近区域优先补划,对配套绿化未达标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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