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 索引号 | /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南街办事处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1-12 09:22:32 | 是否有效 |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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