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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8-09 11:59:35 发布机构:明永镇
索引号 620702065/2022-00024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明永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8-09 11:59:35 是否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7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着力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的工作原则,从满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需求出发,发挥家庭养老基础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丰富社会服务内容,优化医疗康复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发挥家庭基础作用

1.落实老年人公共服务政策。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在市内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为老服务、法律援助、文化体育、交通出行等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2.鼓励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引导公民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切实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制度,健全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政策。建立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鼓励城乡社区定期上门巡访独居、空巢老年人家庭,帮助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倡导制定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支持政策,鼓励老年人依法依规从事或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发挥老年人积极作用。

(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3.全面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张掖市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方案》(张政办发〔2017〕50号),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年人及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的服务补贴制度,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补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为其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

4.完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全面落实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制度,各县区政府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增长机制,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5.健全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及其他专项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城乡“三无”老年人全部纳入政府特困供养范围,供养标准不低于省上指导标准。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和养老机构,在保障城乡特困对象集中照料服务的基础上,条件允许的可优先收住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失独和7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6.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制度。强化家庭和子女在赡养、扶养留守老年人中的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维护留守老年人权益中的基本职责,充分发挥老年人组织、村民互助服务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

(三)丰富社会服务内容

7.优先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各县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范围。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委托专业服务团队运营,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相关机构,鼓励其立足社区,通过“互联网+养老”等模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精准、专业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积极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

8.创新社区养老设施建设模式。在规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时,建设单位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验收,指导所在地乡镇(街道)监督相关单位将该设施用于养老服务。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移交所在地乡镇(街道)统一调配使用。

9.完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制。严格落实《张掖市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补助建设资金和运营经费管理办法》(张民发〔2017〕76号),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做好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等级评定工作,落实运营经费财政奖补制度,确保其可持续运营。公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通过招标、租赁、承包、购买服务等方式,无偿或优惠交由专业服务组织或老年协会运营。对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自建、购买或租赁场所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运营补贴;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养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10.积极推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认真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支持和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并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服务预约、物品代购及其他个性化服务,打造一批智慧健康养老示范企业、示范街道(乡镇)和示范基地。

11.推进老年宜居社区建设。采取政府补贴、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重点改造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等设施和部位,积极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及基本生活辅助器具配置,优先对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12.营造便捷的老年人出行环境。支持公共交通场所、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加快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按标准设置无障碍售票窗口、厕所(厕位)、电梯(残疾人升降轮椅、爬楼车)及盲道,配备轮椅、担架等辅助器具,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服务标志,开辟候乘专区或专座,为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等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四)积极优化医疗康复服务

13.加大医养融合发展力度。全面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室(所)、医务室、护理站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鼓励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采取在合作养老机构设立分诊点(或医务室)、定期上门巡诊等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老年病专科医院,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

14.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 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15.促进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有效衔接。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低保全额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定额资助,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困难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医疗保障服务。

16.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进一步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积极做好长期驻外和符合转诊规定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服务。

17.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功能评定、精神病康复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范围,并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切实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

(五)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8.深化敬老月活动。各县区坚持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年人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各级老龄委要组织成员单位着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将敬老爱老助老纳入“敬老文明号”“工人先锋号”“巾帼文明岗”和“青年文明号”等创建内容,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优惠、便利的服务。

19.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甘肃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优待老年人的相关办法,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特殊需求,扩大优待范围,提高优待水平。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和便利,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半价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逐步实现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车,公路、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所有医疗机构均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国有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一免一半五优先”(即普通门诊挂号免费,专家门诊挂号半价,优先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等优待服务,对需要住院的老年人优先安排床位,鼓励民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文化、旅游等设施,对老年人逐步实行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车站、机场、医院等场所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窗口,挂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常住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20.细化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给予免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实行接待、审查和指派“三优先”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度放宽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应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21.大力发展老年教育事业。鼓励相关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老年大学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开发适合老年人多方面、多层次学习需求的课程,向老年人开放网络课程和注册旁听课程,供老年人免费学习。各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鼓励在街道(乡镇)依托县区老年大学,单独举办老年大学或设置教学点,满足更多老年人学习需求。积极支持市、县区开放大学(电大)发挥资源优势,设立面向社区的开放老年大学,为广大老年人学习创造条件。老年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费用。

22.重视老年人精神关爱工作。广泛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开展心理讲座和培训,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辅导和康复服务,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和失独等重点老年人群开展心理关爱服务。支持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等活动,鼓励和支持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因地制宜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建立一批覆盖面广、号召力强的老年群众文体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老年群众文体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览区域,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等。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旅游休闲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民生工程,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对尚未开展的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共同促进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各县区、各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并适当予以倾斜。

(二)加大政策支持。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市、县区政府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支出要向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倾斜,适当安排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体育活动和场地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结对帮扶、设立公益基金、开展公益捐赠等多种形式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创新和优化照顾服务提供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把适合的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承担。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流程,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进一步强化为老服务意识,推动公共服务行业履行社会责任,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照顾服务。各级各类媒体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广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政策,主动宣传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狠抓督查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加大对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力度,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检查、专项督办等方式靠实责任、强化考核。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适时对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照顾服务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受理和解决老年人举报和投诉,主管部门不受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老年人或者老年人组织可以向同级老龄工作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对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政策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