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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11-02 10:30:46 发布机构:碱滩镇
索引号 620702067/2023-0008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碱滩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11-02 10:30:46 是否有效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现就我省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全体城乡居民。非当地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医药技术进步、医疗费用增长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等因素,2023年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6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12元,省市县财政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8号)明确的标准分担(见附表)。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实行补助。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为每人每年380元。

三、参保资助

医疗救助资金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参保资助对象范围和资助标准按照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甘医保发〔2023〕57号)规定执行。资助对象身份类别发生变动的,已享受的资助待遇暂不调整,下个参保年度按照新的身份类别享受相应资助政策。根据不同资助方式优化完善参保费用征缴流程,确保人费对应、足额征缴。全额资助对象实行免征代缴,个人无需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实行差额征缴,按照个人缴费标准扣除相应资助标准的差额进行缴费。

四、待遇保障

全面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待遇保障均衡,实施公平保障。各统筹地区在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优化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政策,增强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促进保障机制更加精准高效。巩固提升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参保居民在市域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稳步提高,并分别保持在90%、80%、70%左右。在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的基础上,逐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和门诊日诊疗基金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暂不高于160元;进一步统一规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保障政策,扩大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覆盖范围。

五、缴费方式

优化创新参保缴费方式,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积极推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一站式”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城乡居民可选择农业银行、农信社、光大银行、兰州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银联云闪付等多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进一步加强居民医保缴费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工作,持续开展重复参保数据治理。

六、缴费期限

2023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新生儿、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人口(含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符合条件的职工医保断保人员等特殊人群,可不受集中缴费期限制,实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七、工作要求

(一)推进参保扩面。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参保动员工作力度,确保城乡居民应参尽参。要精准实施参保扩面,聚焦学生、儿童和新生儿、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参保缴费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动员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保。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基层乡镇(街道)、村(社区)作用,积极会同教育等行业部门,入村入户入校开展参保动员,各地参保缴费工作完成情况及参保扩面工作成果要与年度督查考核挂钩。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要针对群众关切,做实做细群众工作,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四)注重部门协同。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做好参保缴费、资金拨付、待遇落实、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医保部门要对接工作全过程,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参保居民待遇应享尽享;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方便群众缴费。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报告。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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