碱滩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索引号 | 620702067/2021-00021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碱滩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1-01-09 11:49:07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碱滩镇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使外聘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制度化,确保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本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发挥积极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合法和透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张掖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乡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是指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为镇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同时,镇人民政府对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本级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法律顾问室与乡镇综治维稳办合署办公。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三)保守在办理乡镇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利用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乡镇及其所属部门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镇人民政府的重大案件、事件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镇人民政府委派代理其诉讼、仲裁、执行和其它有关法律事务;
(四)协助镇人民政府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同,根据乡镇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乡镇的重要合同的谈判;
(五)经镇人民政府指派,以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六)出席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召集的法律顾问会议并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七)协助指导辖区内的社区和村委会处理换届选举、土地征收补偿、重大项目建设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法事务。
(七)指导和协助镇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顾问工作;
(八)协助镇人民政府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九)受托办理镇人民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
第二章 聘 用
第六条 担任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具体聘用条件为: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
(四)在相关领域具有3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五)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担任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条件备选合适人选,在经镇人民政府审定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由镇人民政府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并将聘请情况向财政所备案。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
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聘请律师担任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单位应当与聘请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借出、费用支付、权力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年,期满可续聘。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下,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前解聘。
(一)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的;
(二) 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 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 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个案工作报酬。固定报酬及其服务项目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个案工作报酬由镇人民政府参照社会同类法律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镇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镇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镇人民政府承担。
除前款规定外,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间还享有以下工作待遇:享有正常工作、获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努力为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法律顾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五)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在聘期间,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四条 聘用的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对聘请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的法律事务,应当在综合分析其法律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办理,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法律意见时,应当附上聘请的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受聘的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每年年末根据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出席会议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法律顾问,由镇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员在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镇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制度,造成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镇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碱滩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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