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索引号 | 620702062/2022-00019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靖安乡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2-05-17 16:29:59 | 是否有效 |
一、政策依据
(一)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三)原甘肃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甘人口委知字〔2004〕57号)
(四)原国家人口计生委ﻪ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五)原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6〕118号)
(六)甘肃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115号)
二、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分为:国家扶助、省级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应及时退出奖励扶助制度,从下年度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2.奖励扶助对象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下年度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扶助标准
960元/人/年
奖扶对象资金由中央、省、市负担960元,区财政从2012年开始奖扶标准在国家基础上每人每户再提高120元。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按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1080元,直至本人死亡。
政策调整
(一)2006年起,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妻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2010年起,将西部藏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55周岁;
(三)2016年起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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