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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发表日期:2022-05-17 16:29:59 发布机构:靖安乡
索引号 620702062/2022-0001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靖安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17 16:29:59 是否有效

一、政策依据

(一)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二)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

(三)原甘肃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甘人口委知字〔200457号)

(四)原国家人口计生委ﻪ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五)原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两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卫指导发〔2016118号)

(六)甘肃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9115号)

二、扶助对象

扶助对象分为:国家扶助、省级扶助

    国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1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年满60周岁。

1933年以前出生,在1973年至2001年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纳入我省奖励扶助范围。

    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1.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应及时退出奖励扶助制度,从下年度终止发放奖励扶助金。

2.奖励扶助对象因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从下年度开始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扶助标准

960

奖扶对象资金由中央、省、市负担960元,区财政从2012年开始奖扶标准在国家基础上每人每户再提高120元。

扶助标准每人每年按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1080元,直至本人死亡。

  1. 政策调整

(一)2006年起,将农村双方各带一个独生子女再婚夫妻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二)2010年起,将西部藏区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55周岁;

(三)2016年起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奖励扶助对象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纳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