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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征收的规定

发表日期:2023-07-25 15:31:33 发布机构:花寨乡
索引号 620702061/2023-00075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花寨乡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7-25 15:31:33 是否有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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