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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试行)

发表日期:2022-11-17 15:48:48 发布机构:火车站街道办事处
索引号 620702080/2022-00039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11-17 15:48:48 是否有效

州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试行)

一章

第一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清理回收和安全管工作,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管理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 号 )和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 知》(甘人社通〔2017〕420 号 ) 有关规定,结合张掖市社会保卡管理办法 (试行) 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 ( 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指面全社会公众统一发行的,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就医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同时加载金融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甘州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 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 承担区本级参保职工社保卡的制发管理和“库存卡”、“睡眠卡的清理回收工作;负责全区社保卡预制卡的申领发放;督导各乡镇 (街道) 和发卡合作银行做好社保卡的制发管理及“库存卡”、“睡眠卡”的清理回收工作。各乡镇 (街道) 指定人负责社保卡发放、清理回收等管理服务工作,并督促指导所辖

 (社区) 做好社保卡的发放管理服务工作。

二章制发卡管理

第四各乡镇 (街道)在政务服务中心或便民大厅设立社保卡服务窗 口,指派专人做好社保卡的申领、启用、信息变更、挂失解、密码修改与重置、补领换发、应用状态查询、注销等业务,具体业务流程严格按照《甘肃省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务经办规程》执行。

第五条各乡镇 (街道) 需要批量制卡的,按照规程要求好领卡登记明细台账。即时制卡领卡填写《社会保障卡即时制领卡台账》见附件 1 ),登记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社会保障卡 号、办人姓名、代办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领卡人签字、卡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清理回收卡管

“库存卡”是指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已领取但未在省社保卡管理信息系统 ( 以下简称 “卡管系统”) 中做 “领卡启用且尚未发放的社保卡。“睡眠卡”是指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已领取并在卡管系统中做“领卡启用”,由参保单位、学校 街道、镇、社区、村等基层组织集体代领且尚未发放到本人的

保卡。

第七条建立“库存卡”、“睡眠卡”清理回收长效机制。区社保心和发卡合作银行每月对超期的“库存卡”、“睡眠卡”进清理回收。各乡镇 (街道) 每月及时对回收“睡眠卡”中的废正常卡以及死亡人员卡分类建立明细台账妥善保管 (见附件2)。

第四章系统用户管理

全区社保卡业务统一使用卡管系统经办,工作岗位系统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实行 “三员分立”管理。

系统理员负责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参数配置、系统账户创建、变和撤销等业务;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防控监督、系统安全策略权限分配、日志审计、安全维护等业务;业务操作员遵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做好社保卡业务经办。

区卡管系统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由区社保中心城乡居民老股工作人员担任,业务操作员由各乡镇 (街道) 和发卡合作行社保卡业务经办人员担任。

业务操作员系统用户申请、变更填写《甘肃省社保卡管理系统权限申请单》(见附 3 ),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 后,盖章提交系统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授权。

五章安全管理

卡管系统在金保专网运行,业务操作员所使用的终端计机必须专机专用,严格物理隔离,一律不得接入互联网,杜绝互联网和金保专网 “一机两用”。

一条业务操作员应通过电子社保卡扫码登录系统,妥管设定的系统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保证在业务经办场所固终端计算机上独立使用,严禁多个业务人员同用一个账户办务。如发现账户信息泄露,须立即通知系统管理员做相应处

第十二条业务操作员要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妥善管社保卡日常经办中的原始单据,对个人信息必须做好安全保工作,收取的个人信息仅限于办理社保卡业务使用、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送社保卡信息,不得随意透露给第三方或作他用确保卡人隐私不被泄露,权益不被侵害。因泄露个人信息给他带来危害及损失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社保卡存放要配备密码柜或保险柜,责任到人因特殊原因没有第一时间发放到人的成品卡、收回的“睡眠卡”、领的预制卡进行专柜保管存放,非工作时间必须将以上卡片及领卡台账存放在专柜中。

第十四条社保卡采用密钥安全技术,实行全国统一的密钥

管理体。社会保障 PSAM 卡由专人管理,各经办机构和定点医机构申领使用必须按照人社部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甘州区社保中心解释。

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人社部、省人社厅和张掖市社保中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