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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委员工作规范

发表日期:2022-05-18 16:36:44 发布机构:甘浚镇
索引号 620702073/2022-0001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浚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5-18 16:36:44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造就一支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残疾人服务的专职委员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改革方案》和《中国残联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专职委员是指在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以下简称残协)委员中,通过选聘产生的专职协助残联理事长或残协主席开展残疾人工作的委员。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所有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

第二章 选拔聘用

第四条专职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敬业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在残疾人中有较高威信

(二)熟悉残疾人工作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表达沟通能力,能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

)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乡镇(街道)残联和社区残协专职委员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村残协专职委员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在胜任工作的前提下,要优先选聘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担任专职委员。

第六条 专职委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一般从本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和村(社区)残协委员中选聘,每个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至少选聘1名。招聘程序应公平、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地应制定专职委员选聘办法,组织实施选聘工作。

第八条专职委员岗位出现空缺时,要及时选聘增补。

第九条选聘公告发布后要动员符合条件的优秀残疾人、残疾人亲友、扶残助残人士等积极报名参与竞聘。选聘要统一组织笔试、根据笔试、面试等综合情况,征求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意见后择优录取公示新聘任的专职委员按照有关规定试用期察合格后,签订聘同合同理聘用手续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内容

第十条专职委员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工作,接受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协的领导,承担上级残联、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接受上级残联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十一条专职委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残疾人,详细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二)通过直接、协调或转介等方式做好各项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个性化服务。

(三)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引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十二条 专职委员的工作内容是:

(一)定期调查、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掌握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和服务情况,逐人逐项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档案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每季度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普遍进行一次入户访视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残疾人家庭进行入户访视。

(二)协助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或村(社区)残协主席制定工作计划,开展残疾人工作。

(三)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民生和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残疾人开展和参加文化、体育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组织开展助残活动。

(六)向残疾人及亲属宣传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七)完成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村(社区)“两委”负责本村(社区)专职委员的日常管理,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四条建立专职委员教育培训制度,专职委员的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新选聘的专职委员一律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五条中国残联对专职委员开展统一的在线培训,各地残联要积极组织专职委员参加培训合格后授证书

第十六条 县(市、区)残联负责对乡镇(街道)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村(社区)专职委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专职委员每年参加各类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七条 各级残联要创造条件,鼓励专职委员参加各类成人学历教育,支持专职委员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公务员考试和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等,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县级残联本着科学合理、简便规范的原则,制定专职委员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专职委员考核采取绩效考评和残疾人评价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考核激励、淘汰等机制,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对年度工作胜任的专职委员予以续聘。对年度工作出色的专职委员以表彰和奖励。对年度工作不称职的专职委员,由乡镇(街道)残联对其进行帮助教育,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待遇报酬

第二十条专职委员的工资、补贴等待遇要按照规定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专职委员工资(补贴)应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逐步递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6月25日中国残联印发的《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