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试行)
索引号 | 620702070/2024-00008 | 发文字号 | 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党寨镇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16:00:00 | 是否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甘农发〔2019〕271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与退出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 信息录入工作实行“村采集、乡镇核实、县区录入”制度。村级负责采集本行政村内家庭农场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乡镇负责核实村级采集的家庭农场相关基础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有效;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录入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及时新增、修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
第七条 录入对象应提供名录系统要求的相应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
(三)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措施规定。
(四)经营规模适度。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种植粮食、油料等农作物土地面积30亩及以上,种植蔬菜、花卉、中药材、水果等经济作物土地面积15亩及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5亩及以上,食用菌菌棒量在3万棒以上;从事畜牧业的,生猪常年存栏不低于50头,羊常年存栏不低于100只,肉牛常年存栏不低于10头,奶牛常年存栏不低于5头,肉兔常年存栏不低于200 只,家禽存笼不低于500羽,或年产值不低于20万元;从事水产养殖面积不低于15亩;从事种养结合或综合生产经营的,主要产业规模应不低于上述产业规模下限的70%;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
(五)实行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产品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九条 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录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
(二)家庭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三)家庭农场示范认定情况;
(四)家庭农场经营类型;
(五)家庭农场耕种(种粮面积、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水面面积、其他经营土地)情况;
(六)家庭农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七)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情况;
(八)家庭农场商标注册情况;
(九)家庭农场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十)家庭农场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
(十一)家庭农场融资贷款情况;
(十二)家庭农场购买农业保险情况;
(十三)部、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一)不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连续2年未更新信息的;
(四)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退出名录系统,实行“村提出、乡镇核实、县区注销”制度。如有符合第十条退出家庭农场名录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村级提出拟退出名单及理由,经乡镇核实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注销其在名录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应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完成。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及时调度,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录入服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主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正。
第三章 名录应用
第十三条 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以及推介家庭农场典型案例,须从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中推荐。
第十五条 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依托名录系统,建立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析评估机制,为研究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县区名录系统管理情况负总责,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对录入、变更、退出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建立名录系统专人负责制度,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行政村应明确专人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所需工作条件。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变更、退出等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名录系统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对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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