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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寨镇陈寨村村规民约

发表日期:2023-01-16 15:19:45 发布机构:党寨镇
索引号 620702070/2023-00011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党寨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1-16 15:19:45 是否有效

为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创造和谐有序的新农村,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作如下约定: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三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四条要重视提高安全生产,落实安全防范。经常进行安全隐患自我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保护消防通信、道路交通等安全设施;破坏安全设施的,除教育和赔偿损失外,并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第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捡拾爆炸危险物品后,要及时上交公安机关或村治保会。

第六条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七条不听、不看、不传淫秽和反动的书刊,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参加邪教组织,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第八条严禁“黄、赌、毒”;严禁小偷小摸及破坏他人财物。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第九条认真落实值班巡逻制度,切实维护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在岗值班巡逻人员要高度负责,不得离岗或脱岗,若值班不到罚款50元,因值班不到或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治安巡逻制度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电设施,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违反者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罚款。

第十一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

(二)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讲究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自觉搞好环境卫生,经常保持街道卫生清洁,做到村容社貌环境卫生整洁,村委会成立卫生管理小组,村民小组设立卫生保洁员,负责本村和本小组的卫生管理工作。提高人居环境,垃圾处理无污染,集中进行垃圾拉运填埋,村民每人缴纳垃圾处理保洁费10元。

第十三条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及后院要保持清洁,清除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倒乱堆渣土及乱扔垃圾。违反视情节轻重,并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为保持街道畅通,街道及道路两旁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违反者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100—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严禁在公共场所随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不卫生行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处以罚款:

1、随地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和其他废弃物,处以10-50元罚款。

2、随地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以100-200元罚款。

3、在街道路、公路两侧、消防通道、公共场所等乱倒三堆、垃圾的每立方米处以100-500元罚款。

4、成立9人的保洁队伍,负责每两天收集垃圾一次,并进行填埋,确保日清日洁。

(三)村风民俗

第十六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十七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

第十八条保护耕地,依法使用宅基地,新宅基地服从村镇建房规划执行,不得乱修乱建,不得损害整体规划,老宅基地要及时还耕。

第十九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

第二十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遵守社会公德,扶老携幼,加强自身修养,学习好科学文化,社会知识,积极加入党团组织。

(三)邻里关系

第二十二条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发扬风格,小事不斤斤计较。

第二十四条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坏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严禁牛羊啃青。

第二十五条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十七条婚姻自由,婚姻人事由本人作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二十八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及法规,提倡晚婚晚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环、孕检查。 

第二十九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三十条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口粮、衣服及零花钱;生病就医,生活服务,子女须承担费用。

第三十一条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下同)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

笫三十二条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三十三条村民应当按时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培训会议。

第三十四条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凡本村村民考取本科以上院校者,村委会将给予一定的资助。

(六)土地、林木、水渠

第三十六条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所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土管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乡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八条、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三十九条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批准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

(一)如属村民小组同意农户使用的土地,如遇国家建设征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村民小组需要征用的,村民应当服从集体,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未经村民小组及村委会同意,私自开荒、开发使用土地内的树木、作物,如国家、集体征用不作任何补偿。

第四十条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凡属集体和农户栽种的树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翻倍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一定数量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治保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四十三条村治保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或罚款、造成损失的应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村民对村治保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在年内不的评优或奖励。

第四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实施执行,涉及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