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大满镇>其他法定信息

耕地保护政策应知手册(三)

发表日期:2025-07-23 15:28:06 发布机构:大满镇
索引号 620702069/2025-0006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大满镇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5-07-23 15:28:06 是否有效

五、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1.第一章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第二章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第二章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六、耕地保护文件规定

1.乡村振兴关于土地方面新政策

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的意见》(2021年1月4日)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采取“长牙齿”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和违背自然规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深入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用地科学安全利用,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2.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

文件依据:2020年7月2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发文《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自然资规〔2020〕4号)

①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和与生产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②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服务于农业生产的农业大棚看护房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畜禽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2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30亩;水产养殖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最多不得超过15亩。

③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业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信息更新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指导,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对设施农业建设和使用日常监督、用地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

3.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通知

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0〕28号)、《丹凤县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实施方案》规定耕地负面清单“六个严禁”:

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要严格控制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绿化带用地审批,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

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造成明显影响的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课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妥善处理。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五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六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

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第二十条,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

第二十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

文件依据:国、省、市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

一是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二是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各类规划衔接。协同推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三是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

四是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五是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六是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坚持农地农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对利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要合理引导,不得对耕作层造成破坏。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直接服务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粮食晾晒、粮食烘干、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等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后,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必须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

七是明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要求。

八是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论证。

③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

一不准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

二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三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四不准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