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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22-03-08 09:35:23 发布机构:甘州区部门;东街办事处
索引号 /2022-00168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甘州区部门;东街办事处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2-03-08 09:35:23 是否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切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1〕39号)以及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甘乡振局发〔2021〕44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由区政府统筹、行业部门和乡镇、村社具体落实,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规范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主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让脱贫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营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是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摸准规模底数,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确权登记移交和监管。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股权债权类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力设施等。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在全面清产核资、登记造册的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合作经营的扶贫项目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到村集体。对产权不明晰或权属有争议等难以界定的扶贫项目资产,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确保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资产都有明确的权属。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林草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人社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妇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等涉及扶贫资金的部门建立总台账,总台账建立后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村社两级建立分台账,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乡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区、乡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乡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乡村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镇村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金。区水务、供电、交通运输等行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部门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脱贫户稳步增收,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脱贫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乡镇和相关部门审核。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十一条  加强扶贫资产责任分工。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区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

(一)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扶贫资产摸底登记、清产核资、收益分配、后续管理的指导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四)区审计局按相关要求进行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

(五)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信访局等部门负责扶贫资产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工作。

(六)区发展改革局、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甘州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甘

州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区商务局、区医保局、区科技局、区政府金融办、区妇联、区残联、区供销社、区供电公司及相关有扶贫任务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资产指导工作。

(七)乡镇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八)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省市行业扶贫部门对于扶贫资产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0月印发的《甘州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