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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甘州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扶持政策

发表日期:2021-03-09 11:43:55 发布机构:安阳乡
索引号 620702060/2021-00016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安阳乡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1-03-09 11:43:55 是否有效

2021年甘州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

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园区建设

1.对当年新建连片30座以上的新型高标准智能化日光温室(每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5米以上、脊高6米以上、后墙高度4.5米以上,并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通风和卷帘等现代智能化、信息化设施设备)示范点,每平方米给予80元建设补助(其中10%用于道路、绿化、美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2.对当年新建连片10万平方米以上新型高标准智能化连体钢架大棚(每座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檐高2.5米以上、顶高4米以上的钢架大棚,并配套水肥一体化、自动卷帘等现代智能化、信息化设施设备)示范点,每平方米给予20元建设补助;新建连片20万平方米以上的示范点(标准同上),每平方米给予30元建设补助(其中10%用于道路、绿化、美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对当年新发展设施农业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露地高原夏菜种植面积1万亩以上的乡镇,给予6万元的技术指导补助,由乡镇聘请农业部门认定的专职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4.对当年新建连片2000亩以上的高原夏菜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含出口备案基地),连片2000亩以上的特色农作物(含小杂粮)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和连片500亩以上的中药材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给予经营主体每亩100元建设补助。

5.对新建符合规划、环保、安全要求的保鲜库、冷藏库,按实际库容,达到3000立方米的给予5万元补助,库容每增加1000立方米,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符合申报省级项目的保鲜库、冷藏库,优先申报省级项目资金扶持。

6.对农畜产品产销企业当年新购置冷链物流车辆,用于本地生鲜农产品对外销售的,每台按购置价格给予10%的补助;购置真空预冷机用于高原夏菜对外销售的,每台按购置价格给予10%的补助。

以上奖补项目投资额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且当年自筹资金到位率不低于30%。

二、支持现代种业发展

7.对注册地在甘州区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当年自主选育并经农业农村局备案,通过农业农村部审定的国审玉米种子品种、甘肃省审定的玉米种子品种及国家登记认定的蔬菜种子品种,一次性分别给予品种权人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8.对注册地在甘州区且在本区纳税的育繁推销一体化种子企业,年内销售额在5000万元、销售环节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纳税额的10%给以补助。

9.对全程推广使用机械化的制种企业或经营主体,当年购置铺膜点播加直线导航、收获、抽雄机具的,优先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支持循环农业发展

10.支持有机肥推广使用。对区内新建有机肥生产线,且年产量达到10万吨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建设补助。对向区内农户销售推广有机肥的企业,每向农户销售推广1吨有机肥给予160元推广补助。

11.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对区内新建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加工生物质燃料颗粒或饲料颗粒生产线,且年产量达到5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建设补助,年产量达到1万吨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建设补助。

12.支持尾菜能源化利用。对年处理量在10万吨以上且达到环评要求、正常运转、财务规范的尾菜加工企业,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向区内蔬菜经销主体收购尾菜加工的,每收购加工1吨尾菜给予35元的收购加工补助。

13.支持全生物可降解地膜推广使用。对在区内农业生产中推广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地膜的生产经营主体,每亩给予20元推广使用补助。

四、支持养殖业标准化规模化发展

14.对年存栏能繁母牛(不包括奶牛、牦牛)5头以上的养殖户及养殖能繁母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给予每头200元补助。择优确定500户良种能繁母牛养殖大户(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20个良种能繁母牛繁育场(能繁母牛存栏100头以上)进行重点扶持,每头良种能繁母牛给予500元补助。

15.对当年新建高标准肉牛养殖小区,入驻养殖户达10户以上,采取统一建设、集中养殖,年终存栏肉牛达300头、500头、1000头以上的行政村,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用于养殖小区基础设施建设,且每户给予3万元贴息贷款。

16.对当年新建投资1亿元以上、存栏5000头以上的高标准奶肉牛养殖场,经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的,每个给予300万元奖励。

17.支持肉牛屠宰加工企业发展,对年内收购屠宰加工本区内肉牛2万头以上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年内收购屠宰加工本区内肉牛5万头以上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18.对当年新建的标准化养猪场,经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年出栏育肥猪1000口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猪60口以上的每个给予10万元奖励。

19.支持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对在乡镇建设标准化病死动物和兽用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暂存点(100立方米以上的冷库及相关附属设施)的,每建成1个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补助。

五、支持特色林果产业发展

20.对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条件的新建特色林果基地,优先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给予每亩16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并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和支持。

21.对不符合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条件的新建300亩以上(基本农田除外)的特色林果基地(包括冷凉灌区高原树种育苗基地),每亩给予800元的补助(其中当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二年每亩补助300元)。

六、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22.积极推进空置房、老旧房屋拆除,对2020-2021年完成整院空置房、老旧房屋拆除的,平均每户补助3万元;完成整社拆除的,平均每户补助4万元;完成整村老旧房屋拆除的,平均每户补助5万元;完成整村、整乡拆除的,再对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由乡镇统筹支配使用,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属于“一户两宅”的,空置房、老旧房屋必须全部拆除才能享受奖补政策。

23.拆除空置房、老旧房屋后,按照“一户一宅”要求且符合村庄统一规划、新建房屋连片30户以上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由区政府金融办协调区农发公司、银行给予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的信贷支持,农户从第四年起每年归还贷款本金1万元。

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24.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分别给予5万、3万、1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2万、1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项目申报上优先安排。

25.对当年经省农业部门推荐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助;对当年入选“甘味”农产品商标品牌目录的,每个产品奖励3万元,当年入选国家“名、优、特、新”农产品目录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甘肃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在省级以上农产品交流会上获得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0万、5万元。

26.支持打造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基层供销合作社,每规范建设1家“三位一体”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验收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发展乡村文化旅游产业

27.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示范乡镇、国家级旅游示范村”的乡镇、村,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创建为“省级旅游示范乡镇、省级旅游示范村”的乡镇、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创建为“中国最美乡村示范村”的村,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8.“农民丰收节”实行申办制。对承办全区“农民丰收节”的乡镇,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补。

以上涉及奖补的项目和企业,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对当年新建高标准设施农业、标准化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的不予奖补;达到规上企业入库标准的,必须实行企业入库才能享受奖补政策。同一生产经营主体,得到中央、省、市项目资金扶持的,若扶持额度高于区上的奖励扶持额度,区上不再奖励扶持;若低于区上的奖励扶持额度,由区上补足差额部分。同一生产经营主体,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励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扶持,不重复奖励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