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解读
| 索引号 | 620702070/2026-00077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局 |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甘州区卫生健康局 |
| 生成日期 | 2026-04-02 15:24:59 | 是否有效 | 是 |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人民健康、公共卫生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防控、依法治理,多次对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提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现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制度协调衔接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连续几年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5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共八章、65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应对管理体制,压实“四方责任”。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二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联动、社会共同参与、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三是强化政府责任,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不能有效应对时,上级政府及时采取支持措施,必要时统一领导应对工作;毗邻地区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四是明确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职责权限,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五是建立社会动员机制,明确单位和个人责任,加强基层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
(二)坚持常备不懈,做好应急准备。一是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二是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较高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临时应急处置场所建设纳入相关规划,推进公共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四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领域人才培养。
(三)完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体系。二是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建立监测哨点网络,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监测,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三是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内容和时限;加强网络直报,明确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报告方式,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四是强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预警,细化政府发布预警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预警措施。
(四)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与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提高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明确政府启动、解除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保障及时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是坚持依法应对、科学应对,明确采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范围等相适应,并进一步完善比例原则。三是加强医疗救治,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明确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提高诊断和救治能力。四是强化民生保障,明确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畅通求助途径,加强劳动者保障,提供心理援助服务。五是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应对工作的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五)强化保障措施,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水平。一是加强政府经费保障,统筹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二是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基地和区域公共卫生应急协作平台。三是强化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医药储备,完善储备调整、调用和轮换机制。四是加强人员保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政策。
(六)做好法律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一是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应对作出专门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二是明确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三是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口岸开展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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