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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3-05-22 14:56:59 发布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620702073/2023-00030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3-05-22 14:56:59 是否有效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盐的经营行为,规范和整顿食盐市场秩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对象

(一)流通经营环节: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网点和食盐零售经营者等。

(二)使用环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

二、主要措施

(一)规范食盐经营、使用管理。各监管所、片区要持续开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管,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证。以经营资质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索票索证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标准,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加强合格碘盐安全监管。为确保我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各监管所、片区要严格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销售者执行甘肃省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销售、使用的加碘食盐外包装上标注碘含量波动范围为21—33mg/kg。

(三)强化未加碘食盐经营监管。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不得擅自销售未加碘盐;经指定的未加碘食盐销售点须在货架显著位置标注“仅供特殊人群食用”字样;各监管所、片区要立足岗位职责,严格未加碘食盐安全监管,满足特殊人群需要,进一步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成果。

(四)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加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动态管理,保障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督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加入电子追溯系统,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查验资质和检验合格证明,索取电子一票通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票证。

(五)强化食盐抽检监测效能。加强食盐安全抽检监测,聚焦抽检不合格以及投诉举报问题,突出重点,强化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风险隐患排查,加大食品生产加工用盐、餐饮环节使用盐等薄弱环节的抽检监测力度,关注新上市、特别强调添加或未添加等食盐产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监管所、片区要高度重视,健全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食盐监管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商超、食杂店、餐饮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食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案件线索处置力度,推动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大食盐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食盐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引导食盐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并索取相关合法有效凭证,规范经营。

(四)认真总结工作,及时报送信息。各监管所、片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工作亮点。于6月25日、11月25日将上一年度食盐监管情况总结及《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信息表》(附件)、监管记录、影像等相关资料上报食品股。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