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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律师和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办法

发表日期:2024-03-11 17:11:18 发布机构:司法局
索引号 620702009/2024-00023 发文字号
关键词 发布机构 司法局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生成日期 2024-03-11 17:11:18 是否有效

甘州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队伍规范化管理,扩大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结合本区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和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提升全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州区管辖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

第四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分为五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四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五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最高星级。

第二章评定主体

第五条 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工作,由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共同负责。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成立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工作小组开展评定工作,区司法局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 区司法局负责四星、五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定工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一星、二星、三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评定工作。

第三章评定条件

第七条 参加星级评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主动参加法律服务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和活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三)热爱法律服务事业,恪尽职守,公道正派,乐于奉献,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无投诉查实情况。

第八条 五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条件

(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能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累计代理案件不少于300件,无当事人投诉;

(三)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群众支持和信赖,受到过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

(四)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五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相关评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四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条件

(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能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累计代理案件不少于200件,无当事人投诉;

(三)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群众支持和信赖,受到过市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

(四)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过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四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相关评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条 三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条件

(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8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能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累计代理案件不少于150件,无当事人投诉;

(三)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深受群众支持和信赖,受到过区级以上官方媒体报道;

(四)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参加三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相关评定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二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条件

(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能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累计代理案件不少于80件,无当事人投诉;

(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一星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条件

(一)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具备较强的办案能力,能够主导和指导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调解;能规范制作法律文书,累计代理案件不少于50件,无当事人投诉;

(三)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调研和创新工作,获得过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每两年评定一次,符合一星、二星、三星评定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四星、五星评定条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区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星级评定完成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区司法局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次进行星级评定,可以直接申报符合条件的星级。首次星级评定后,根据相应星级评定条件,可以申请星级晋升,原则上应逐级晋升,每两年晋升一次。

第十六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证书由区司法局统一样式制作,由区司法局负责颁发。

第五章考核及运用

第十七条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结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一并进行星级考核。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由原评定单位对其星级予以降级;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由原评定单位对其星级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申报星级评定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定资格;已通过评定的人员,取消其星级并收回星级证书,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

(一)经查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星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第十九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单位取消其星级资格,并收回星级证书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执业证被注销或不能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

(三)其他需要取消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的情形。

第二十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星级评定情况作为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