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梁家墩镇开心洗车店 “11·23”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620702072/2026-00136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7-27 09:32:42 | 是否有效 |
甘州区梁家墩镇开心洗车店
“11·23”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23日上午9:30,甘州区应急局接到张掖市应急局电话指示:“国道227线甘州区陇原石化加油站对面有人昏迷,要求立即核实并组织应急救援”。甘州区应急局立即派人到现场核实并通知甘州区消防救援大队。经核实确认:2025年11月23日上午约8:40,国道227线甘州区陇原石化加油站对面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以下简称“开心洗车店”)在清洗拉运糖蜜罐车罐体内部时,有5人昏迷。现场人员先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9救援电话,将昏迷人员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至当日中午12:54,该店负责人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申某某、王某某、刘某、刘某4人受伤、仍在救治中。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相关法律规定,经甘州区应急局请示,12月1日,甘州区人民政府下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州区开心洗车店“11·23”陈雪梅意外死亡事故调查组的批复》(甘区政发〔2025〕117号),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区人社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梁家墩镇等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办案的原则展开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分析了事故原因,确认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调查取证及报告起草工作基本结束。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是一起因有限空间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型为“窒息”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702MA****,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注册地位于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227线梁家墩镇梁家墩村****,经营者陈某某,注册日期2019年8月30日。经营范围:汽车美容、装饰装潢、补胎服务,汽车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相关单位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地址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男,56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系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4月6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服务,普通道路运输,货物运输等,是此次事故有限空间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
事发车辆驾驶员徐某某,男,44岁,汉族,吉林扶余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于2025年6月入职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担任罐车司机,其间因父亲看病请假一个月,截至事故发生,实际上岗时间约4个月,系该公司所属JG24**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驾驶资格符合要求。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经调查确认,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自经营以来虽多次承接此类罐车清洗业务,但不具备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对进入罐内进行清洗作业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在作业前未对该罐进行充分通风、未对罐内气体和含氧量进行专业检测,在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进入罐内进行清洗作业,其作业过程和作业条件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9日印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要求。
2.经调查确认,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经营吉JG24**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E8**挂)主要承接普通液体货物运输,此类车载罐作为液体物质运输的储存容器,具有“封闭或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的主要特征,属于有限空间。依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9日印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相关定义和特点,有限空间因进出口受限、未按固定工作场所规划设计,内部通风不良,容易造成内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堆积或氧含量不足,进而引发中毒、燃爆、缺氧等风险。
根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罐车司机徐某某陈述,该公司共有同类重型半挂牵引车16辆,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所拉运的货物不具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特性,属于普通液体物质货物,不具备危险性,执行运输任务期间,车载罐体的清洗工作统一委托挂车途经地洗车门店完成,清洗费用由公司统一报销,因此也未随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有限空间作业所需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调查组认为,该公司将涉事罐车罐式容器仅作为普通设备管控,未按照有限空间管理的要求开展风险辨识,也未根据可能存在的风险,组织制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不符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关于有限空间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事故发生经过
经调查询问罐车驾驶员徐某某确认,松原公司吉JG24**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E8**挂)于2025年11月19日在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棉麻有限公司内从鲁NC48**半挂车上倒载32吨糖蜜后,于11月21日晚到达张掖,11月22日在甘肃中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卸货,当晚19:21行驶到张掖市甘州区国道227线陇原石化加油站对面开心洗车店门口空地停车休息,与开心洗车店负责人陈某某约定次日早晨清洗车辆。经询问有关当事人、目击证人,并调阅现场视频监控画面确认,11月23日上午8:31,陈某某与徐某某见面并问清了罐车卸载前装的是糖蜜。8:38,陈某某用喷水枪对罐车外部简单清洗后,告知徐某某要清洗罐内,并要求他在外递水管。陈某某进入罐内后一直说话,约两三分钟后感到不舒服,随即晕了过去。徐某某呼叫陈雪梅没有反应,下到罐底救援没有成功,感觉不适,随即出罐喊人。隔壁某某汽修店申某某听到呼救后,立即上到罐顶人孔口呼喊陈某某未果,下车寻找口罩,上罐前给丈夫王某某打电话说明情况。申某某进入罐内查看并试图救助陈某某,很快晕了过去。8:58,王某某听到情况不对,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立即上到罐车顶人孔口呼叫申某某,发现其没有反应,进入罐内将申某某拖出罐体后,再次进入罐内试图将陈某某拉出,但在拉动过程中自己感觉意识不清楚,就赶紧爬出罐体。申某某被拉出罐后随即苏醒过来,立即给陈某某丈夫刘某打了电话,告诉他事情经过。由于刘某当时正在去兰州的动车上,无法返回,随即给自己的弟弟刘某打电话告知了情况,让他立即通知哥哥刘某赶紧到现场,自己到西宁下车后返回。9:07,刘某和妻子韩某赶到现场。9:08,刘某赶到现场。刘某和刘某两人戴好口罩、系好绳子,先后进入罐体对陈某某进行施救,不一会儿都失去了意识。9:13,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因罐内情况不明,无法进入罐内对被困人员施救。9:13,刘某妻子拨打119电话报警求救。9:31,区消防救援大队甘泉消防站消防车赶到现场后,立即使用复合型气体检测仪对罐内气体进行检测,并向罐内投掷空呼气瓶对罐内气体进行置换后,指派消防队员佩戴防护用具进入罐内将陈某某、刘某、刘某三名被困人员救出,由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护车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
(四)事故涉及车辆及运输货物情况
事故涉及车辆为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码为吉JG24**。经核查,该车辆证件齐全,保险在有效期内。由牵引吉JE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整备质量为32.5吨)组成的重型半挂牵引罐式专用运输车,属普通货物罐式专用车辆。事故发生前及当月主要运输物质是糖蜜。
经查阅相关资料确认,糖蜜是工业制糖过程中糖液结晶后剩余部分不能结晶,但仍含有较多糖分的液体残留物,呈黑褐色、半流动的黏稠液体状态。因其中主要含有大量可发酵糖,所以是很好的发酵原料,主要用作酵母、味精、有机酸等发酵制品的底物或基料,也可用作某些食品的原料和动物饲料添加剂。此次事故发生前所运输的糖蜜来自上海,卸货位置为甘州区南滩甘肃中微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用于张掖前进牧业饲料加工添加剂。由于糖蜜富含糖分,通过发酵可产生乙醇,也会释放二氧化碳,在密闭容器中储藏,可释放有毒有害气体或形成缺氧窒息环境。
经调查确认,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挂车主体罐体属于罐式容器,其顶部设计有前后两个圆孔型出入口,孔径56厘米,可供人员进出,罐体后下方右侧设计有卸料口,孔径10.16厘米,系液体物料卸料口。该罐具有“封闭或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的主要特征,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0年10月29日印发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和分类,调查组认定该公司吉JE8**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所载罐式容器为有限空间,类型为车载槽罐类有限空间,对进入罐体内部进行的作业可以认定为有限空间作业。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陈某某1人死亡,刘某、刘某、申某某、王某某4人受伤。
①死者陈某某,女,47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家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系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登记经营业主,也是此次事故清洗作业直接作业人员,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②伤者申某某,女,36岁,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系开心洗车店旁边汽修店负责人王某某妻子。在第一时间参与自救并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康复。
③伤者王某某,男,34岁,土族,甘肃省积石山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系开心洗车店旁边汽修店经营业主,在事故发生后参与自救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康复。
④伤者刘某,男,52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梁家墩镇****,系陈某某丈夫刘某的大哥。在事故发生后参与自救,导致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康复。
⑤伤者刘某,男,47岁,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梁家墩镇梁家墩村****,系陈某某丈夫刘某的弟弟。在事故发生后参与自救,导致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康复。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要求,事故善后赔偿费用应计算在直接经济损失之内。由于涉事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目前仍在进行民事赔偿诉讼,受伤人员法医学鉴定尚未作出,直接经济损失目前无法准确统计。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根据受害人家属提供的票据,截至目前调查组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约979109.27元。其中:陈某某抢救费3690.99元、丧葬费52164.5元、死亡赔偿金836840元(按2024年度甘肃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842元计算20年)、停尸费20000元、法医鉴定费(尸检费)30000元。王某某医疗费7414元,申某某医疗费3342.31元,刘某医疗费11383.77元,刘某医疗费14273.7元。其他损失待法医学鉴定作出、相关民事诉讼结束后补充统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于周边群众和陈某某亲属自救过程中已造成3人被困,2人遇险,刘某妻子韩某于9:13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区消防救援队甘泉消防站9:15接到指令,于9:31到达现场,分别于9:47、9:49、9:51将刘某、刘某、陈某某三名被困人员救出。10:09,消防队员撤离现场,救援结束。当日上午9:30,区应急局接到市应急局指挥中心转报后,立即派人赶往现场,在确认消防队救援人员已出发后,立即联系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派人出警,并于10:19先后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由于罐车停放位置处于视频监控盲区,画面只能看到车体前半部分,现场调取的监控画面也只能确认开心洗车店门口动态,不能直接反映事故全过程。但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目击证人,并调阅视频监控、相关人员电话记录、甘泉消防站“救援出动命令单”等相关资料确认,此次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可以分为事故发生初期自救、事故发生后中期自救和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三个阶段。其中:
第一阶段,事故发生初期自救阶段。当日上午8:31,陈某某来到洗车店并与徐某某见面。8:38,陈某某用喷水枪对罐车外部进行清洗,结合调查询问分析确认,陈某某进入罐内的时间在8:40到8:45。根据监控画面,8:50,申某某跑步返回修车店,8:52边打电话边走向罐车,询问确认是其返回取口罩,并给丈夫王某某打电话;8:58,王某某跑步走向罐车。在此期间,申某某进入罐内在施救过程中晕倒,被其丈夫王某某救出,因感到罐内气味风险暂停施救行动后,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刘某、刘某电话等待救援。在自救过程中,由于王某某处置及时,迅速将申某某救出,并立即中止了自救行动,避免了次生伤害的发生。至此,罐内只有陈某某1人受困。
第二阶段,事故发生后中期自救阶段。上午9:07、9:08,刘某和妻子韩某、刘某分别赶到现场,其中刘某和刘某进入罐内施救,相继晕倒。其间,韩某于9:13拨打了“119”消防救援电话,同时第一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由于罐内情况不明,无法进入罐内对被困人员施救。9:29,第二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至此,罐内又增加刘某、刘某共有3人受困,造成了次生事故。
第三阶段,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阶段。上午9:31,区消防救援队甘泉消防站消防车赶到现场,经现场研判,首先使用复合型气体检测仪对罐内气体进行检测,并向罐内投掷空呼气瓶对罐内气体进行置换后,佩戴防护用具进入罐内将刘某、刘某、陈某某三名被困人员救出,由先期到达现场的救护车送医救治。由于使用了专用救护装备,采用了专业处置措施,事故未再次造成次生伤害。
2.受困人员医疗救治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陈某某、刘某、刘某三人昏迷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某、申某某2人在事故发生次日因感到不适,自行到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中:
陈某某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于当日中午12:54宣布临床死亡。
刘某、刘某被送往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抢救苏醒后,经短期治疗后,根据医生建议,先后转院至陕西省西安市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回到张掖,继续在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门诊接受吸氧康复治疗,目前已康复。
王某某、申某某经河西学院附属张掖市人民医院救治,目前已康复。
3.事故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工作专班,由梁家墩镇政府牵头,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配合专门负责事故善后处理。由于事故双方对赔偿存在争议,事故善后工作至今未结束。
2025年12月17日,陈某某丈夫刘某及其父母、子女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受伤人员刘某等4人委托律师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法医学鉴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调查组根据事故救援过程,经分析评估认为,由于陈某某已处于窒息状态,现场涉事司机徐某某缺乏对有限空间风险辨识和风险认知,缺乏对有限空间涉险事故应急处置专业能力,因此未能在陈某某晕倒后及时拨打“119”消防救援电话寻求专业救援,而是呼叫附近群众前来救援,某某汽修店申某某、王某某听到呼叫后,出于对邻居陈某某遇险的关切先后进入罐内展开施救。随后,陈某某丈夫刘某的哥哥刘某、弟弟刘某接到电话赶到现场,也是出于对亲人的关心主动进入罐内展开施救遇险,导致发生次生事故。
调查组经调阅张掖市消防救援支队救援出动命令单确认,最早报警时间是上午9:13,是由刘某的妻子韩某手机报警,距陈某某进入罐内的时间是33—38分钟。第二次报警是徐某某,时间是9:28,距陈某某进入罐内的时间是48—53分钟。在前期自救过程中,刘某、刘某分别在9:09、9:10先后进入罐内并晕倒,直到9:47、9:49被消防队员救出罐,在罐内时间分别是38分钟和40分钟,经治疗目前已康复。出警记录显示,消防队从接到报警准备装备到现场用时17分钟,陈某某于9:51被抬出罐内,时间超过1小时。
区消防救援队甘泉消防站从接到指令到达现场用时15分钟,从现场研判,使用复合型气体检测仪对罐内气体进行检测,并向罐内投掷空呼气瓶对罐内气体进行置换,佩戴防护用具进入罐内展开施救,应急处置过程规范有序,尤其是出警前装备准备充分,到达现场后风险研判准确,制定措施恰当,最大限度减轻了事故危害后果,避免了再次发生次生伤害事故的可能,对挽回刘某、刘某的生命起到了决定性作用。2025年12月16日,刘某、刘某及其家属和梁家墩镇群众向区消防救援大队甘泉消防站赠送锦旗,并递交了感谢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张掖市甘州区梁家墩镇开心洗车店负责人陈某某承接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吉JG24**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E8**挂)车载罐清洗业务,在清洗前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也未进行气体检测,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罐内进行清洗作业,罐内氧含量不足导致陈某某窒息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依据该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某符合因局部环境缺氧致闷死”。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询问、尸体解剖等调查取证,排除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可能。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分三次对罐内气体含氧量进行检测,医院病历资料分析,排除陈某某在作业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或其作业时带入其他清洁类物质与罐内物质发生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陈某某登记注册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既是负责人,也是直接从业人员,自经营以来,多次承接糖蜜罐车清洗业务。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形成有限空间作业完善的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度约束机制、操作规程指导和应急救援措施准备等基本管理要求。陈某某本人也不具备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对进入罐内进行清洗作业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缺失,其作业过程和作业条件完全不符合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基本要求,在完全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作业。
2.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公司经营槽罐类运输车辆的特点,依法加强对驾驶员徐某某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有限空间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能如实告知徐某某罐车清洗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要求,导致陈某某在清洗作业前,未对第三方车辆清洗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安全风险告知和警示,盲目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在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正确的事故应急措施,导致事故损失扩大。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陈某某,女,系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负责人,承接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吉JG24**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E8**挂)车载罐清洗业务,在清洗前未进行充分通风换气,也未进行气体检测,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入罐内进行清洗作业,因罐内氧含量不足导致窒息死亡,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关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在此次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完全不具备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由于陈某某死亡,对张掖市甘州区开心洗车店和陈某某实施行政处罚已没有实际意义,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对本单位使用的有限空间设施开展风险辨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和加强安全管理,未针对本公司经营槽罐类运输车辆的特点,依法加强对驾驶员徐某某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确保其掌握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必备安全知识、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有限空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同时,也未如实告知徐某某罐车清洗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未严格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具有较大风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甘州区应急管理局进一步调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对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依法处理。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本报告关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认定,系调查组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行政认定,供有关部门参考。民事赔偿责任的最终认定,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确定。
五、事故主要教训
此次事故及国内其他地方发生的多起同类型事故,充分暴露出交通运输领域和汽车服务行业对罐式车辆有限空间及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缺乏认知和管控,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普遍不知晓、不了解此类设施和作业行为存在的风险、隐患、防范措施以及科学的应急处置方法,甚至包括发生此类遇险事故寻求专业救援的途径等问题,教训十分深刻。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甘州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全面摸排汽车服务领域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此次事故发生的特点,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危险作业操作规程,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或便于操作的应急处置措施。要督促从业单位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项目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加强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务必使从业人员充分掌握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相关部门要实时组织专题培训,针对性开展特殊作业风险识别和应急装备使用培训,坚决防止类似盲目施救再次发生。
2.甘州区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对全区涉及使用罐式容器的运输企业开展专项排查,摸清底数和风险管控情况,针对性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对此类设施开展风险辨识和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随车配齐配全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防护装备,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要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演练,增强从业人员独立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确保车辆外出期间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规范进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甘州区安防委办公室负责将此次事故通报松原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松原市瑞祥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调查组认定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要根据运输企业人员车辆流动性大的特点,加强对从业人员独立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的专项培训,有效防范和控制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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