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禁止使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告知书
| 索引号 | 620702065/2026-00025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8-10 18:00:21 | 是否有效 |
各参保单位(个人)、各定点医药机构: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当前,仍有部分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或亲友违规使用其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该行为侵害了基金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防范此类情况发生,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参保人员去世后,其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应及时携带社保卡、死亡证明等材料,前往户籍所在乡镇(社区)医保经办窗口或区政务大厅二楼四号厅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终止参保手续。若参保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同步前往上述窗口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清退业务。
2.区医保局将定期开展死亡人员信息与医保结算数据交叉比对核查,精准筛查死亡人员未及时办理参保暂停、违规享受医保待遇等疑点问题,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如参保人员去世后,其家属或亲友,使用已去世人员的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购药并享受医保待遇,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点医药机构要强化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法规的学习,在为参保人提供就医购药服务时,应认真核验人员身份信息,严格落实诊疗报销实名制全过程,杜绝冒名就医情况的发生。对未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凭证造成冒名就医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违规金额的30%收取违约金;对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造成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4.各参保单位要切实履行医保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掌握本单位参保人员生存及参保动态,职工死亡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医保减员手续、终止参保关系,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未按时为死亡职工办理医保减员手续、长期漏报瞒报死亡信息,导致医保基金损失的参保单位,由区医保局责令限期整改,并配合追缴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郑重提醒: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骗保行为。参保人员去世后,其亲属不得违规留存、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已故人员的医保凭证,应及时办理停保及清算。让我们携手筑牢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举报电话:0936-8253801。
甘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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