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为的公告
| 索引号 | 620702065/2026-00014 | 发文字号 |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医疗保障局 |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 生成日期 | 2026-04-14 11:21:33 | 是否有效 |
各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规范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漏保、欠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全部职工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基本医疗保险费,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择性参保、漏参少缴。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区范围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全部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坚决杜绝选择性参保行为。2026年5月1日起,区医保局将依法对各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进行核定。
三、对公告发布后未按时整改的,仍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参保缴费人数、选择性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拒不配合整改、拒不履行参保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理。
四、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本月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完成缴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对逾期未足额完成申报缴费的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
请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参保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如有疑问,可咨询热线0936-8253805了解详情。
甘州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甘州区税务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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